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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砍人不负刑责

发布时间:2015-11-03 07:55:33 | 来源:未知
幻想被人监视想下车,武疯子持刀砍伤正驾车的长途大巴司机,因鉴定为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判强制医疗。被害司机不服申请复议,广州中院近日维持原判。 2014年4月20日,鄂D号牌的大巴司机刘某从深圳出发,驾驶长途班车开往湖北省公安县。当天下午13时许,

  幻想被人监视想下车,“武疯子”持刀砍伤正驾车的长途大巴司机,因鉴定为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判强制医疗。被害司机不服申请复议,广州中院近日维持原判。

  2014年4月20日,鄂D号牌的大巴司机刘某从深圳出发,驾驶长途班车开往湖北省公安县。当天下午13时许,大巴车行驶至广清高速新华路段时,车上一名乘客杨某突然手持一把菜刀砍击刘某的左脸部、颈部。杨某随后被制服。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经 警方调查,杨某现年43岁,来自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案发时妄想被人监视,试图下车,被拒后遂持菜刀致刘某受伤。经司法鉴定,杨某案发时患有精神性障 碍,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2014年6月16日,杨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决定撤销案件,次日被送往广州市强制医疗所约束 性治疗。

  受害人刘某对判决不服,认为杨某作案时精神正常,没有患精神病,向广州市中院提出复议。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持刀伤害正在驾驶大巴车的司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杨某案发时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故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