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爬脚手架威胁自杀敲诈工地 获刑2年9月
发布时间:2015-10-30 16:58:02 | 来源:未知
夜晚拿着酒瓶爬上工地脚手架,叫嚷着要1万元,不然就跳楼轻生,等钱一到手,他便逃之夭夭。年过4旬的广东人庞某三个月内,连续在安徽、江苏、四川等地上演这样的跳楼秀。 昨天,安徽商报记者从安庆市迎江区 法院获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
夜晚拿着酒瓶爬上工地脚手架,叫嚷着要1万元,不然就跳楼轻生,等钱一到手,他便逃之夭夭。年过4旬的广东人庞某三个月内,连续在安徽、江苏、四川等地上演这样的跳楼秀。
昨天,安徽商报记者从安庆市迎江区
法院获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另责令其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庞某分别至安庆市迎江区渡江路阳光三期建筑工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阳 光尚座建筑工地及四川省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建筑工地,以女友骗走其钱财为幌子,以跳楼自杀相威胁,分别向工地负责人索要现金1万元,庞某某实际索取现金共 计28800元。其实施最后一次敲诈勒索后,在逃离过程中被抓获归案,该笔勒索款1万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另外,法院查明被告人庞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攀爬施工工地脚手架,以跳楼自杀相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现金共计28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 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庞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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