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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车晕倒司机施救不力 公交公司被判赔20%

发布时间:2015-09-30 10:37:09 | 来源:未知
9月28日讯 67岁的退休老人陈东强(文中均为化名)在搭乘公交车时,因冠心病晕倒。司机王贵以不能移动病人为由没采取积极措施。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决定维持此前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即由某公交公司对陈东强的死亡后

  9月28日讯 67岁的退休老人陈东强(文中均为化名)在搭乘公交车时,因冠心病晕倒。司机王贵以“不能移动病人”为由没采取积极措施。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决定维持此前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即由某公交公司对陈东强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老人亲属各项损失共 计6.8万余元。

  去年10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陈东强上了王贵的公交车。车开动几分钟后,陈东强冠心病突然发作,晕倒在地。其他乘客马上告知了王贵。在多名乘客的催促下,王贵连续拨打了几次120急救电话未接通,他又拨打了110报警。

  过程中,为了救人,还有乘客提出建议,让王贵直接将公交车开到附近的医院,但王贵称“不能移动病人”,便一直未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随后,有乘 客拨打了江华县中医院的急救电话求助。约20分钟过后,急救车赶到。医务人员在公交上采取急救措施,但最终老人还是医治无效当场死亡。

  随后,陈东强的家属认为老人的死亡与司机王贵存在直接关系,并将他所属的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

  此次开庭,陈东强家属提出,当时老人晕倒后,距离事发地点一公里之内就有两所医院,途中也都没有红绿灯,完全可以在3分钟内开车到达。但王贵并没有这样做,他们认为作为公交车司机,王贵并没有对突发重病的乘客采取积极救治措施。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采取措施救助,而公交司机王贵在乘客突发冠心病时没有采取积极救治,导致乘客送医不及时死亡。因此,决定维持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一审判决。

  类似案例

  乘客猝死司机未理会,公交公司被判赔57万

  2014年6月10日,上海市民徐先生坐公交突然歪倒在座位上,司机三次拉扯昏迷不醒的他又三次弃人而去,徐先生最终被诊断为猝死——心源性。

  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其自身身体因素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司售人员未能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及必要的救助义务,致使 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是造成徐先生死亡的次要原因。综合各种因素,法院确认被告对徐先生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责任。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06万余 元于法有据,遂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方57.5万元。

  司机有义务对乘客尽力救助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熊麒表示,本案中,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属于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公交司机作为具体承运人,在遇到乘客突发心脏病时应当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包括有效通知附近的医疗机构、提供有效救援条件等。

  他指出,该案中,公交司机没有将患有急病的乘客移送至附近的医疗机构,或存在延误最佳救助时机的情形。作为公交司机,虽然尽到了相关通知义务,但从结果上看,并未有效进行积极救助,因此存在相应过错。同时,公交公司作为责任一方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熊麒还建议,作为公交司机、的士司机等具有承运责任的承运主体,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应提高服务及安全管理意识。只有做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积极有效地解决乘客需求,才能根本上杜绝双方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