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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妯娌争抢低保名额互殴 一人被推入深沟身亡

发布时间:2015-07-31 21:58:29 | 来源:未知
上杭7月31日电 (陈立烽 袁友凤) 两位六旬妇人因争低保名额起争执,互相殴打推搡,致一人跌入水沟死亡。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31日披露,该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同时,被告被判处赔偿原告人因死亡

  上杭7月31日电 (陈立烽 袁友凤) 两位六旬妇人因争低保名额起争执,互相殴打推搡,致一人跌入水沟死亡。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31日披露,该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同时,被告被判处赔偿原告人因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90073.3元,扣除已支付15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人损失140073.3元。

  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陈某是妯娌,又是邻居。2014年12月29日,两人因低保名额一事在被告人邱某家门口的水泥坪里发生争执,被告人邱某持一根扫把棍敲打陈某头部,陈某持木板打被告人邱某。双方发生互欧、互相推搡,在推搡过程中陈某跌入水泥坪下约1.4米深的水沟内后死亡。

  经鉴定,陈某系因被突然推跌入深沟,因惊吓、恐惧、紧张等因素导致心跳骤停,有效血液循环停止,继之发生呼吸停止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打斗,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因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陈某死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