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疑偷手机被拘10天 翻供告警方获赔
一名广东兴宁男子罗某被怀疑盗窃了理发店老板柜台上的苹果4S手机,在派出所承认盗窃后被行政拘留了10天。事后,罗某翻供称没有盗窃将公安告上法庭。近日,广州中院审结了这宗民告官的案件,认定公安行政处罚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足,判公安赔偿罗某2000多元。
男子被疑偷手机
事件要从2014年4月6日说起,当天下午3点左右,住在白云区同泰一街的肖某某前往永平派出所报案,称2天前的中午,他放在自家理发店收银台上的一台苹果4S手机被盗了,并且还指出了怀疑对象——来自广东兴宁的男子罗某。
永平派出所对罗某进行口头传唤并询问。笔录中,罗某承认在肖某某店玩时趁肖某某上厕所时偷了柜台上的手机,后因保管不慎又丢失了。
同一天,白云公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罗某盗窃他人一部手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罗某当天被送到了白云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第二天,白云公安将行政拘留情况告知罗某家属。
罗某对白云公安的处罚决定不服,行拘期满被释放后,起诉到白云区法院。
原来有精神疾病
同年8月,罗某到户籍所在地广东兴宁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医鉴定,罗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鉴定时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罗某还翻供称,他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因惊恐不已,无法正确表达,自认偷手机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过,白云公安答辩认为,罗某是在受到处罚后才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程序。而即使在受罚之前罗某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白云公安认为,该局在处罚前已有证据足以认定罗某有盗窃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公安二审败诉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同白云公安的观点,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上诉。广州中院则认为白云公安的处罚决定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报案人肖某某在手机被盗的第三天报案,仅表示怀疑罗某盗窃手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第二,对手机被盗的情形,罗某的陈述和报案人肖某某的陈述对不上。第三,派出所没有查找到被盗手机。
因为这三个问题公安没有查清楚,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改判,认定白云公安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白云公安的处罚决定书,向罗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1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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