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疑女友出轨 将其用绳子吊起痛打拷问
发布时间:2015-06-05 13:42:12 | 来源:未知
6月2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怀疑女友出轨,将女友吊起拷打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西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怀疑受害人刘某在外面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在家中用绳子将刘某
6月2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怀疑女友出轨,将女友吊起拷打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西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怀疑受害人刘某在外面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在家中用绳子将刘某右手捆住,把刘某吊在家中西间屋顶电扇上的挂钩处,脚尖挨着床垫。王某用斧子背面朝刘某头部、背部、腰间击打,并抓着刘某的胳膊、头发往下拽,又用布条勒住刘某的脖子反复逼问是否在外面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持续到2015年1月12日凌晨3时40分许。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又查明,王某与刘某系同居关系,二人于2008年农历腊月初九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案发时。案发后,王某与刘某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根据该协议,刘某对王某表示谅解,并出签写了谅解书,同意对被告人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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