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坠入无盖排水井身亡 市政部门担全责赔47万
发布时间:2015-05-06 06:50:24 | 来源:未知
5月5日电发生于2013年的广西南宁女子雨夜中坠入无盖排水井身亡一案近日一审宣判,法院以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判其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7万多元。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遭遇暴雨天气,在柳沙一带收废品的中年女子万某路过柳
5月5日电发生于2013年的广西南宁女子雨夜中坠入无盖排水井身亡一案近日一审宣判,法院以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判其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7万多元。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遭遇暴雨天气,在柳沙一带收废品的中年女子万某路过柳沙路农贸市场和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口时,坠入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井后死亡。该事件当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南宁排水井“吞”人的反思,并最终促使南宁市对全市所有排水井安装防坠网。
事件发生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给予万某家属5万元人道主义救助金,但就具体赔偿,各方一直协商不下。在城管和市政方面看来,事故原因在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万某自身原因。在调解无效后,万某家属将南宁市城管局和市政管理处告上青秀区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排水井设置在地面以下,具有隐蔽性,属于存在危险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在设置该公共设施后,管理人应对设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并负有防止他人遭受该设施损害的义务。
法院认为,市政管理处作为事发排水井的管理者,不仅应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险积极施救,还应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前防范来自外界、第三方的侵害,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设置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市政管理处完全可以通过加装防坠网或给井盖安装锁具等措施,防范和制止侵害后果的发生。
法院认为,市政管理处在已有提前预报的特殊天气情况下,未对自己管理的排水井作出相应预判和应急预案,应当预见却未能预见该路段在暴雨天气的情况下有发生内涝的可能;也未通过改良设施或加强巡查等措施,排除危险防止损害事件发生。不能证明该处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城管局仅作为市政管理处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窨井设施的直接管理人,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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