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偷拆走廊玻璃致女童坠亡 被判12年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2013年12月29日,一名不足两岁的女童从龙华新区半年里小区3 3楼走廊坠亡。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发现出事的走廊一块玻璃被人为拆走。肇事者为小区对面铝合金店工作人员师某飞,他安装防盗窗时碰裂业主玻璃,于是在33楼走廊拆下一块玻璃赔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师某飞不服并上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下玻璃致女童坠楼身亡
根据受害女童的父亲描述,当日下午快3点的时候,他带着女儿从邻居家出来准备回家。当时孩子扶着走廊边的防护玻璃在走,他也就没有去扶孩子。走到走廊拐弯处时,孩子突然侧身掉下楼。这位父亲跑过去时已于事无补,孩子从33楼坠下死亡。这位父亲发现,走廊处的一块玻璃已经缺失不见,由于一旁有防火门遮挡,这一问题远看并不容易被发现。
那么,好好的走廊防护玻璃为何不见了?当天下午,警方在小区对面一家铝合金店内将店内的工作人员师某飞抓获,正是他将走廊的这块玻璃拆走的。师某飞供述说,当天他本来是在该栋楼的6楼替一个业主安装不锈钢防盗窗,在安装的时候,不慎碰到阳台墙面,将业主阳台墙面玻璃碰裂了一片,业主要求其予以赔偿。
这名业主说,当时师某飞说让他不用管了,他会处理好。而师某飞处理的方式,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他先是观察了6楼走廊的玻璃,发现尺寸不对,于是到9楼拆下一块玻璃,还找一名师傅帮助抬到6楼进行安装。
不过由于玻璃尺寸不符合。师某飞再次上楼寻找合适的玻璃,最终在33楼走廊拆下了一块合适的玻璃,由于帮忙师傅已经离开,他独自将玻璃搬到6楼业主房间内进行安装。这次尺寸合适,6楼的窟窿被填上,但是33楼走廊却留下了安全隐患。当天下午,惨剧即发生了。
涉及刑事犯罪终审获刑十二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师某飞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师某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再加上师某飞系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量刑应有所区别。于是师某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针对这一判决,师某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过失犯罪,定罪不对,判刑也太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事发走廊是必经道路,走廊狭窄,拆除玻璃造成空洞面积大,危险性高。再加上师某飞15岁即外出务工,有4年多的工作经验,案发前在不锈钢店工作近一年,能独立完成防盗网等安装。
由此,广东省高院根据他作案时的年龄、精神状况以及业务能力等,综合判断,师某飞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导致一人死亡,原审判决正确。师某飞的上诉请求被驳回。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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