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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七旬老汉公交车上引燃手榴弹被判七年

发布时间:2015-03-20 07:47:09 | 来源:未知
还记得去年10月,金华发生的那起老汉在公交车上引燃手榴弹的事件吗?昨日,记者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涉案人王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件回顾 老汉公交车上引燃手榴弹 去年10月10日下午1时30分左右,金华市区一辆K1

  还记得去年10月,金华发生的那起老汉在公交车上引燃手榴弹的事件吗?昨日,记者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涉案人王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件回顾

  老汉公交车上引燃手榴弹

  去年10月10日下午1时30分左右,金华市区一辆K19路公交车行驶至义乌街江滨小区公交站附近时,车上一名七旬老汉与司机发生争吵,随后突然引燃了简易燃爆物。

  幸好公交车司机反应很快,打开车门大喊一声让大家快下车。由于处置及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随后,几名乘客将犯罪嫌疑人控制住。

  据当地警方调查,嫌疑人王某,男,76岁,金华人。据王某表示,他怨恨K19路司机,因为平时经常坐那个司机开的车,有几次司机没把车停好,王某认为这是司机故意在“搞”他,所以想到要报复。

  案发当天,王某从自家地下室的箱子里拿出以前私藏的手榴弹,插在右侧腰带里。随后,他来到金华市区园丁新村门口的公交站点。

  下午1时26分,司机陈某开着K19路公交车过来,王某上了公交车,当时车上有10余名乘客。王某就坐在公交车司机的后面座位上。

  待公交车行驶一段路时,王某用右手拉开别在腰带上的手榴弹,“嘭”的一声,手榴弹爆炸,从王某的腰间先后掉下一块圆铁、一块木头柄。公交车司机陈某发现后立即停车并打电话报警。

  昨日判决

  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昨天上午10时,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对王某在公交车上引燃手榴弹一案作出判决:涉案人王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庭认为,王某采用在公交车上引燃手榴弹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人王某系已满75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了解,该案曾在今年1月12日进行过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