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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法庭索赡养费 五子女拒付称经济困难

发布时间:2015-03-13 11:57:08 | 来源:未知
重庆3月13日电 记者13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现年80岁的周婆婆,因所生5子女称经济困难,不尽赡养义务,将子女告上法庭。该院对该起赡养老人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令周婆婆的小儿子每月支付给老人赡养费150元,其余4人每月支付200元。

  重庆3月13日电 记者13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现年80岁的周婆婆,因所生5子女称经济困难,不尽赡养义务,将子女告上法庭。该院对该起赡养老人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令周婆婆的小儿子每月支付给老人赡养费150元,其余4人每月支付200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家住重庆渝中区的周婆婆,已年过八旬,身体还患有疾病。目前,周婆婆与她的小儿子一起居住生活。

  周婆婆共育有5个子女,但每月只能靠420元的抚恤金生活,虽多次要求其子女支付赡养费,但始终未果。周婆婆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庭审中周婆婆的5个子女辩称,均经济困难,无赡养能力,无法支付赡养费用,故请求法院驳回周婆婆的诉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周婆婆的5个子女依法应当支付赡养费,结合当前的物价水平和5个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法院酌情认定周婆婆的小儿子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负担了房租及水电费,故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其余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200元。

  5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析称,子女不能以无赡养能力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