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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供电所职工因公殉职 承诺终身免费用电后断电

发布时间:2015-01-27 11:52:35 | 来源:未知
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万隆乡金箔杨村5组的姚士芹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丈夫因公身亡18年后,却因自己当年的顾全大局反而成为相关部门推诿的借口,导致自己家里雪上加霜家中供电面临着被掐断、三个子女工作无着落的窘境。 事情得从1996年说起,姚士芹

  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万隆乡金箔杨村5组的姚士芹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丈夫因公身亡18年后,却因自己当年的顾全大局反而成为相关部门推诿的借口,导致自己家里“雪上加霜”——家中供电面临着被掐断、三个子女工作无着落的窘境。

  事情得从1996年说起,姚士芹的丈夫于文正时任万隆乡金箔杨村电工,当年4月30日,在万隆乡供电所工作人员和村委群众的见证下,于文正等人将变压器实施了搬迁,由村东头搬至面粉厂院内平房上面。在接线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不幸身亡,于文正是供电所的职工,且在上班时间死在工作场所,毫无疑问属于工伤。事故发生后,开封县供电公司、万隆供电所在处理善后事宜时承诺姚士芹一家终身免费用电,并为在于文正和姚士芹的3个子女成年后安排工作。想到人死不能复生,考虑大局姚士芹含泪同意。自此,她承担起了照料多病的婆婆杨友兰、独自抚养三个子女的重任。即便生活拮据,姚士芹也从来没有向开封县供电公司、万隆供电所求助。

图为开封县(现在的祥符区)供电有限公司

图为开封县万隆乡金箔杨村委证明

  然而,这种看似平静的生活在2013年6月被打破了。开封县供电公司、万隆供电所找到姚士芹,要求其缴纳电费,并且告知如果不缴将断电。这时,姚士芹才如梦初醒:开封县供电公司、万隆供电所反悔了!姚士芹多方求助,却四处碰壁。只有金箔杨村委会在2013年8月出具了一份其一直没有缴纳电费的证明。无奈之下,姚士芹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开封县供电公司、万隆供电所履行自己的协议。2014年1月7日,姚士芹与婆婆杨友兰一纸诉状,与开封县供电公司、万隆供电所对簿公堂。

  开封县供电公司、万隆供电所在答辩中称,于文正当时是村委会电工,变压器及设施产权人也是金箔阳村委会,而不是开封县供电公司、万隆供电所。因此,开封县供电公司、万隆供电所不应对于文正死亡承担责任。开封县供电公司、万隆供电所还称,双方之间也没有用电不要钱的协议,姚士芹、杨友兰用电历来都是付费,并且指出姚、杨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

开封县法院(现在的祥符区)判决书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在开封县人民法院(现更名为相符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书中,采信了开封县供电公司、万隆供电所的答辩,而没有采信原告方提供的证据。

  姚士芹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民事判决书上提供的理由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姚士芹和杨友兰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关于姚士芹、杨友兰称其诉讼不超诉讼时效,以知道受到侵害不超过一年时间、从于文正死亡到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不超过20年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姚士芹、杨友兰称供电所承诺永远不收其电费,证据不足,该院亦不采信。

  姚士芹发现,法院采信的是供电部门出具的一份她家缴纳电费的电费本,而自己的电费本由于一直没交始终在自己家。这一阴阳电费本让她感到被戏弄了,她开始四处搜集证据。于文正身亡后接替他做电工的渠士兵证实了姚士芹的说法,并且证明于文正确实是因公身亡。时任该村会计的渠守寨也出具证言,证明当时的确存在着这样一种口头协议,村里也有很多见证人。万隆乡供电所副所长李青强事发时已经参加工作,在他的印象里,姚士芹一家的确没有缴纳过电费。所长李红卫也说从事发后一直没有交过电费。

  法院为什么对证人与证言未采信,包括供电所所长李红卫,副所长李清强的视频资料,法院为何对没有任何证据的祥符区(原开封县)电业局采信。法院和电业局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猫腻问题。各级电业管理部门和供电部门是否对该事负民事连带和管理失欠或渎职责任,应予问责。根据有关规定死者可为工伤之列,死难家属要求合理,相关部门应妥善处理。建议主管部门和供电单位,论法理于文正上班时间死在工作场所,毫无疑问属于工伤。论人情,工作单位都应积极抚慰亡者亲属。但相关的几家单位都煞费苦心,一再设置障碍,其用心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即便相关单位不从依法赔偿的角度考虑,仅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把搞出来的这些障眼法所花费的财力当作善款,补偿给因公殉职的死难家属,才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应有的行为。

  下一步,姚士芹打算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希望能得到合理的判决。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期限为由,申请将此案发回重审。目前,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情况如何进展,将持续关注。

  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益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出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本案申请人在2013年6月份由于开封县供电局,万隆乡供电所不履行当时的承诺,要求申请人交电费时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更何况总共时间也不到20年,因此诉讼时效并不超过,应该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