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少女朋友家中洗澡触电死 法院判双方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5-01-22 13:31:32 | 来源:未知
柳州1月22日电 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22日通报,该县少女留宿朋友家中洗澡触电身亡,其父母将对方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宣判少女及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一家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2990.2元。 2014年暑假,在柳江县某中学就读的13岁少女荣某到朋
柳州1月22日电 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22日通报,该县少女留宿朋友家中洗澡触电身亡,其父母将对方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宣判少女及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一家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2990.2元。
2014年暑假,在柳江县某中学就读的13岁少女荣某到朋友龙某家留宿。7月10日19时许,荣某在龙某家洗澡,许久未见出来,也不应答。龙某强行进入卫生间,发现荣某已经死亡。
经过法医尸检检验和柳江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确认系龙某家中卫生间的热水器使用交流电点火漏电导致荣某触电身亡。荣某父母将龙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荣某死亡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双方及其代表律师就荣某死亡的原因进行激烈争辩。荣某父母认为龙某邀请荣某到其家居住,未提醒其洗澡房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导致其不幸身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龙某一家人认为,荣某自行来到龙家居住,洗澡房不存在用电安全隐患,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认为本案中初中文化程度的荣某知道用电安全,却用沾水的手触碰电线导致触电身亡,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允许其留宿他人家中未归,要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而龙某一家将家中热水器改装成交流电点火,未安装防触、漏电保护器,留下安全隐患,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荣某及其父母承担其死亡的主要责任,龙某一家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29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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