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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抢劫过路女34元 又退还20元让其打车回家

发布时间:2014-12-10 14:14:52 | 来源:未知
抢劫者一般都恨不得把受害人身上所有值钱的东西都抢光,可近日,颍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抢劫案件:有这样两名男子,持棍棒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了34元,得知被害人回家路远,他们又还给被害人20元,让其打车回家。虽然抢的钱不多,但两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抢劫者一般都恨不得把受害人身上所有值钱的东西都抢光,可近日,颍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抢劫案件:有这样两名男子,持棍棒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了34元,得知被害人回家路远,他们又还给被害人20元,让其打车回家。虽然抢的钱不多,但两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并为此付出了代价。

  玲玲(化名)今年30多岁了,在颍东区某单位上班。有时候,玲玲要在单位加班到很晚。

  8月初的一天23时许,玲玲加班后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家。由于时间太晚已没有公交车,她准备打车回家。

  玲玲刚走到单位旁边的一座桥边,突然有两人从路边阴暗处窜了出来。两人捂住玲玲的嘴,将她拉到路边角落里。其中,一名男子手持棍棒在玲玲面前挥舞,逼她拿出身上的钱。之后,两名男子在玲玲的包里和衣服口袋里总共翻出34元钱。

  被抢后,玲玲坐在地上小声哭了起来。抢钱后,两名男子并未立即离开,他们甚至安慰起玲玲。在得知玲玲的单位离家很远,她没有钱打车只能走回家后,两名男子拿出20元钱给玲玲打车。

  两人离开后,玲玲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颍东警方将离开案发现场不远的高某、伏某抓捕归案。

  据高某、伏某交代,当天他们从南京坐火车到达阜阳。因为囊中羞涩,便动起了抢劫的心思。后来见被抢的女子可怜,便又还给她一部分钱。

  近日,颍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法官表示,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多少钱财,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伏某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