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不履行抚养义务 山西8岁女童状告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14-12-08 16:52:47 | 来源:未知
太原12月8日电 (记者王井怀)记者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名8岁女童拿起法律武器,状告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养父并于日前取得胜诉。 今年8岁的女童叶小美(化名)是叶剑文和张凤玲夫妇共同领养的养女。张凤玲在2009年被诊断出患有子宫内膜癌,因身体原
太原12月8日电 (记者王井怀)记者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名8岁女童拿起法律武器,状告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养父并于日前取得胜诉。
今年8岁的女童叶小美(化名)是叶剑文和张凤玲夫妇共同领养的养女。张凤玲在2009年被诊断出患有子宫内膜癌,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也失去了固定收入来源。而养父叶剑文在妻子生病后,对妻子张凤玲和养女叶小美不闻不问,更不给母女二人生活费。出于无奈,叶小美一纸诉状将养父叶剑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被告叶剑文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1500元。
记者从朔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叶剑文曾于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共支付给叶小美母女10.6万元。但今年叶剑文开设的建筑设备租赁站因经济不景气而关闭,自己也一直没有工作,因而没有付叶小美及其养母2014年的生活费。
几经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认为,夫妇二人收养原告叶小美后一直以母女、父女的关系共同生活,而且被告叶剑文也认可收养叶小美是与张凤玲共同协商后决定的。叶小美提供的户口薄中载明自己与户主即被告叶剑文的关系为长女,尽管收养关系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鉴于以上事实,朔城区人民法庭宣判,被告叶剑文应当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支付原告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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