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犯贩运5千多克毒品 1人被执行死刑1人死缓
12月5日电 12月5日上午,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对毒犯冯志展验明正身,押赶刑场执行死刑。
冯志展,男,1972年出生,广东省阳江市人。因贩卖毒品,2011年11月4日被逮捕。
冯志展、沈奕标贩卖毒品一案,由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2月9日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志展、沈奕标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冯志展、沈奕标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经复核确认,2011年9月29日,被告冯志展从广东省阳江市驾驶小汽车运输从上线毒犯处赊购来的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等到防城港市,途中电话联系无证营运的出租车司机廖某到高速公路接应。后冯志展将装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的纸箱搬到廖某驾驶的汽车上,独自驾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某酒店与沈奕标会合。
廖某回到防城港市后致电沈奕标,沈准备继续租用廖的汽车将毒品运至东兴市贩卖,在酒店楼下与廖某会合时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从廖某驾驶的汽车内查获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5150克、甲基苯丙胺199.8克。警方并在该酒店内抓获冯志展,查获甲基苯丙胺102克,大麻烟1.2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冯志展、沈奕标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二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冯志展、沈奕标均系主犯,沈奕标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于冯志展量刑适当。鉴于沈奕标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罪责小于冯志展,根据本案的情节,对沈奕标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后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决冯志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决沈奕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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