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华知识产权第一案调查
多米诺“黑”了代理商?
近日,被称为英国在华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多米诺系列商标侵权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之一广州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潘连景说他的公司明明与多米诺签订过代理协议,但多米诺的一纸声明否认其授权过中国企业销售多米诺产品,这不仅让潘连景感到困惑,更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
有没有得到过授权
我们真是太冤了!”潘连景见到记者立即诉起苦来。广州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喷码设备及耗材、零部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多米诺系列侵权案中,铭诺公司被控销售假冒喷码机,潘连景与其他几个公司的负责人一同坐在了被告席上。
起初,潘连景并不着急,“我们与多米诺公司是合作关系,有协议可以证明,所以我当时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潘连景说,“但是,事情的发展超出了我的预料,多米诺公司竟然发表了一份声明,否认曾经授权铭诺公司代理其产品。”
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2011年12月26日的笔录材料中,多米诺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汪涛称多米诺公司在中国没有其他经销商。
之后的2012年6月7日,多米诺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也做出声明,表示其“从未给过广州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何形式的‘Domino’(‘多米诺’)品牌的任何产品(喷码机和耗材、零件)的经销授权;从未授权其在网上经销该品牌产品的任何产品(喷码机和耗材、零件)……”
由于一审时,铭诺公司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他们与多米诺公司的代理关系,潘连景提出的铭诺公司曾经与多米诺公司签订过代理协议的证言没有被采纳,他一审被判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潘连景的刑期至2015年6月20日止。
为什么明明有代理协议,在一审的时候铭诺公司确没能拿出相关证据呢?
潘连景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有苦难言。据他称,公安机关在没收了铭诺公司所有“涉案”机器和文件后,他就再没见到过这些东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向法院提出,可以证铭诺诺公司与多米诺公司存在代理关系的文件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抄,希望公安机关配合他们找到文件,但是这一请求并未被采纳。
正当潘连景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时候,事情有了戏剧性的转机。越秀区公安局通知铭诺公司将当时查处与案件无关的文件领走,铭诺公司员工在领回的文件中找到了他们与多米诺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
采访中,潘连景向记者出示了他们与多米诺喷码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商合同协议》。
协议显示,多米诺喷码技术有限公司曾经授权铭诺公司代理其喷码设备及其零配件、消耗材料,铭诺公司是多米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东地区的区域代理商。双方协议签订日期是2008年6月,协议中止日期是2010年2月。
潘连景说,因为2009年铭诺公司感觉销售多米诺喷码机的业务开展的得并不理想,所以后来中止了与其的代理关系。
2014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新的裁决,只对2010年7月以后销售的3台喷码机予以认定,理由是“从铭诺公司与多米诺公司的往来邮件看,没有铭诺公司向多米诺公司购进A100型喷码机的记录,机器来源不明,且售价明显低于82800元每台的正品市场售价。”
对此,潘连景解释说,这三台机器是他从市场上买回来的二手机,并且都是多米诺公司生产的,公安机关仅凭销售单据就认定铭诺公司销售假冒商标产品不能令人信服。他还表示,多米诺公司在一审的时候否认曾经授权铭诺公司代理其产品的做法是在做伪证,已经触犯了法律,他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多米诺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汪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在办理辞职手续并拒绝回应作证多米诺代理协议一事。
该不该接受锦旗
更让潘连景感到不解的是,他在2012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然而在他被拘留不到一个月,越秀区公安局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破获了英国在华知识产权第一案,铭诺公司的名字赫然在列。
这明显是违背常理的!”潘连景认为,“按照正常程序,案件应该还在调查过程中,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认定铭诺公司侵权并对外公布,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广州市越秀区电子政务办公室网站显示,2012年7月16日上午,广州警方通报称由广州越秀警方发起的“羊城20”跨省集群战役成功打掉了一个跨省特大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喷码机的犯罪网络。英国“多米诺”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亚太地区总裁韩立新先生等人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韩立新还将一面绣有“保护知识产权,增强投资信心”字样的锦旗赠送给越秀警方,对越秀警方侦办民警表示衷心感谢。
会上,越秀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杜启雄称这次破获的假冒喷码机的行动是以“三打两建”和“破案会战”专项行动为契机,是“羊城20”跨省集群战役中的一部分。
广州市公安局当时称:“该案已成为广州市‘三打两建’和‘破案会战’行动中打击制假售假战役的一个极为成功的范例,越秀区公安分局打了一个漂亮的硬仗。”
其实,这并不是多米诺公司第一次向越秀区警方赠送锦旗了,早在2012年5月,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副总领事麦思安、英国“多米诺” 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总裁韩立新就曾专程赴该区致谢并赠送“打击罪恶,伸张正义”的锦旗。
潘连景激动地说:“在法院没有对事实作出最终认定的情况下,越秀区警方接受英国方面的锦旗无异于收受‘精神贿赂’,这么做可能会影响警方的侦查工作。”
记者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宣传科施姓警官求证此事,施警官表示接受采访需要市局同意,分局不便就此事接受采访,此后本网记者再次致电施警官,电话在接通后无人应答。
11月4日,记者来到多米诺公司广州分公司所在地,公司前台称关于知识产权官司的事,要找多米诺在上海的总公司了解。当记者表示希望当面采访总经理汪涛时,这位工作人员称公司没有姓汪的员工。而多米诺上海总部业务咨询部门工作人员则称不清楚此案具体情况,记者联系多米诺公司前台,但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赵爱国律师接受《人民眼光》记者采访时表示,报案人向公安机关赠送锦旗可能是对其及时侦办案件行为的一种感谢,是对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鼓励,警方接受报案人赠送锦旗的做法并不违规。但是,在检察院还未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宣布破获了某某案件,是不合适的。因为是不是犯罪应该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而不是公安机关就可以认定的。
商标局的 “复函”谜团
2014年11月3日,备受关注的“多米诺”系列侵权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当天审判室内坐满了旁听的市民。本应在10点开庭的庭审直到10点40分才开始。庭审中,被告广州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谢汝周等10余人提出了自己的上诉理由,在经历了两天的庭审后,法院宣布将对这起被称为英国在华知识产权第一案的案件择期宣判。
本次庭审焦点集中在涉案喷码机在《尼斯分类表》中到底属于第7类,还是第9类。
商标国际分类表将所有商品和服务分为45大类,是用来进行分类的标准。各行业、各商品、各类别是否构成近似都以此为依据。
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商标也需要具有跨国流动。所以就有了尼斯协定,产生了商标国际分类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个分类原则,我国也采用了该知识产权分类表。也就是所说的商标分类表。
在这个分类办法中,第7类商品包括机器和机床,印刷工业用机械及器具等产品,第9类商品则包括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其他办公用机械等产品。
弄清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本案焦点,原因在于多米诺公司在中国所拥有的商标权目前只有第9类商品,其第7类商品的商标权已经于2007年3月27日到期,并且没有延期注册。也就是说,如果杜高公司所生产的的喷码机被认定为第7类商品,那么杜高公司侵犯商标权的罪名将不能成立,因为多米诺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的商标权已经不受法律保护,即本案的犯罪客体并不成立。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4年2月11日给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指出,“‘喷码机’并非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的商品名称,且其所及的商品较为宽泛,需要根据具体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确定其所属的类别。例如:功能、用途等和‘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类似的,属于第九类;功能、用途等和‘塑料导线印字机’、‘工业打标机’类似的,属于第七类。”
2014年4月2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引用了商标局的这一说法,并认为多米诺公司生产的喷码机在机器结构和功能上均可与计算机连用,其属于第9类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成为法院判定杜高公司的行为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广州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谢汝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然而,同样是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10月16日的复函内容却换了一种说法。
这份复函提到,“区分属于第7类和第9类的喷码机并非以是否由计算机控制为标准,属于第7类的喷码机主要为工业用机械设备或为工业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属于第9类的喷码机主要为家用或普通商用的小型电子设备”。“根据我局数据库的档案资料,含‘喷码机’商品的商标大多数在第七类申请注册,较少在第九类申请注册。最早申请注册在‘喷码机’商品上的商标也在第七类。你院来函中提及,随着电脑的普及和迅猛发展,许多机械设备都实现了电脑控制,因此开始出现在第七类商品上注册‘喷码机’商标的案例,并呈现逐年增长,由主要处在第九类商品向第七类商品过渡的趋势,该观点无法从我局数据库获得佐证。”
不难看出,这一说法已经明显将第7类商品和第9类商品划清了界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在接受《人民眼光》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被保护人的权利是有限制的,商标权的保护是按照商品的类别来保护的,并不是商标权人在商品上打上标识,商标就会受到保护,还要考虑到这个商标是不是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商标的可识别性如何,所以商标法按照商品的类别进行划分,商标权在被审批的商品类别中享受保护。“除非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标权可能有跨类保护的情况,但也不会延伸到所有商品上。”她说。
她强调,就多米诺这个案件看,多米诺这个商标是注册在某一类商品上的,而且它也不是“驰名商标”,所以它的保护类别仅限于商标局审批的一类商品,不享有跨类保护的权利。他只享有所申请的这个类别上,排斥其他相同商标申请的权利。
此外,她指出这起商标侵权案的性质其实是一起民事纠纷,不应该做为刑事案件审理。她解释说:“一些中小企业和后发企业在无意识状态下可能发生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现象,市场上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如果这些案件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将这些公司负责人和员工都判处有期徒刑,就会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刑事责任扩大化之嫌。”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新出具的那份证明能否引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对案件走向起到决定性作用,还不得而知,记者将继续关注案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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