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 广州新闻 东莞新闻 珠海新闻 汕头新闻 韶关新闻 佛山新闻 江门新闻 湛江新闻 潮州新闻 肇庆新闻 惠州新闻 清远新闻 中山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 盐城:东坎医院涉嫌违法行医 24岁产妇死因不明

盐城:东坎医院涉嫌违法行医 24岁产妇死因不明

发布时间:2014-11-19 09:25:08 | 来源:未知
近日,年仅24岁的产妇徐某剖宫产后20天死亡,医院超出许可范围手术, 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医师跨执业地点行医,麻醉师和两护士涉嫌无执业证,涉嫌篡改、伪造病历 女儿死的不明不白,产妇父亲依法已向当地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手术前后身体健康 产

  近日,年仅24岁的产妇徐某剖宫产后20天死亡,医院超出许可范围手术, 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医师跨执业地点行医,麻醉师和两护士涉嫌无执业证,涉嫌篡改、伪造病历

  女儿死的不明不白,产妇父亲依法已向当地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手术前后身体健康

  产妇徐某是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八巨镇人,2014年10月21日临产时,当地医生介绍去滨海县东坎医院待产。

  院方通过相关检查,徐某的身体各项健康指标正常,由孙乃法和王中云二位医师以及麻醉师共同“协作”,在连硬麻醉下行剖宫产术。

  徐某的出院记录显示:手术顺利,术中顺取一正常足月女婴,10月25日出院。

  多脏器衰竭 放弃抢救

  出院后不久,徐某出现食欲不振,当地卫生院以“感冒”进行治疗,但是其病情并无好转。

  病情加重后的11月10日,徐某被家人送到到滨海县康达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通过CT检查后认为徐某的病情危重,建议迅速到盐城急救。

  徐某随即被家人送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重症监护室救治,因病情太重,医院建议放弃抢救。

  不久,徐某于11月11日晚上11时30分离世,撇下了刚满4岁和一个刚出生没有满月的两女儿。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中“急诊查胸部CT”:两肺水肿,胆囊水肿,结石可疑,肝内密度降低,子宫大伴腔内积液、盆腔积液。“出院诊断”:肝功能衰竭,凝血功能障碍,I型呼吸衰竭,肺水肿?肺部感染?严重电解质紊乱,粗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贫血。

  手术超出“母婴保健”许可范围

  据了解,滨海县卫生局在2013年12月月12日,核发的东坎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执业范围是: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放取宫内节育器术;人工流产(不含药物流产术、应用麻醉镇痛施行负压吸宫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该执业范围内没有许可“剖宫产手术”项目。

  东坎医院对产妇实施的剖宫产手术,不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应属超出“许可项目范围”执业。

  医院不具备二级手术资质

  依据江苏卫生厅相关规定,剖宫产属于二级手术;未明确级别的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手术级别范围,由登记机关在其手术级别审核权限范围内确定。

  那么滨海县东坎医院的级别是几级?其有无二级手术资质?这种情况在滨海县是否是个案?

  11月13日、14日,滨海县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由于各种原因,滨海县卫生局2001年以来并未对辖区医院级别进行级别评定,不过东坎医院是合法的,如果评的的话,应该能评上一级,

  他们未对其审核同意可开展部分二级手术,但是盐城市卫生局近年来是默认和许可的。

  由此看来,滨海县东坎医院是没有二级手术资质的。

  异地执业做手术 医师涉嫌违法

  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执业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栏查到,给产妇手术的孙乃法(手术审批者)、手术助手王中云有执业医师证,但是孙乃法执业地点是在东坎镇中心卫生院,王中云的执业地点在滨海县第三人民医院(11月14日,滨海卫生局提供王中云医师执业证书中“变更注册记录”一栏:由滨海县第三人民医院变更至滨海东坎医院,日期209年7月?日)。

  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不在东坎医院。在未经许可的执业地点行医,私自“走穴”, 违反《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见附件)。

  按规定,二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报批手术通知单,二位执业医师是否能做剖宫产手术,不得而知。

  关于“医师异地执业问题”,滨海县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解释,这个事情在滨海很常见,麻醉师王德付的执业证,东坎医院没有提供。

  麻醉师和两护士涉嫌“非法”行医

  产妇病历显示,麻醉师王德付,护士许XX、刘X、梁XX、蒋XX、钱XX、陆XX七位工作人员参与了患者的手术和诊疗过程。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却查询不到:麻醉师王德付,护士许XX(滨海卫生局提供,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2014年7月18日签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刘X的相关执业信息。麻醉师和两护士涉嫌无执业证上岗,东坎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又涉嫌非法行医。

  院方涉嫌篡改伪造病历

  11月12日上午,死者亲属去滨海县东坎医院要求复印病历遭拒绝,到县卫生局医政科请求封存病历又遭拒绝;时隔5小时(晚下班前)后,在卫生局领导过问下才得以复印和封存了病历。

  复印和封存病历时没有注意复印件上所盖的印章,后仔细一看不是“滨海县东坎医院”的印,盖的是“滨海县东坎医院东门诊”的印。

  在37页的病历中未能找到手术通知单,有份产妇签字的手术同意书。胎盘处置单上的签字是产妇本人吗?落款日期为什么是2014年11月10日?此时产妇已在盐城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了,怎么签的字?产妇亲属认为,医院涉嫌篡改、伪造病历。

  死因不明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徐某的父母亲质疑,准备做剖宫产手术之前,东坎医院已经做了详细的检查,女儿的身体是健康的,出院也是医院安排的,从10月25日出院到11月11日死亡仅仅17天,女儿的命咋说没就没了?

  女儿死的不明不白,要给她找个说法。11月14日死者徐某的父亲拿起法律武器,委托了律师和代理人正式向滨海县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当地知情者透露,徐某的类似遭遇在整个滨海县时常发生,剖宫产手术他们做了多少,去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计生部门一查便知。

  北京某知名妇产专家称:宫内积液和盆腔积液可能是因产腔出血、子宫复旧不良、宫内有残留等造成的,有引发患者五脏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

  11月13日下午发现,滨海县东坎医院仍在继续做剖宫产手术。

  到底是谁给了医院这么大的权利,让他们为所欲为,有持无恐?明目张胆的颠倒黑白,草菅人命,没人管呢?医院本应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为何能演变成合法的“杀人”场所?

  卫生局的回复和解释,是在包庇和纵容犯罪,冷血无情、藐视生命;卫生局的冷漠、麻木、渎职到如此程度,让人不寒而栗,胆战心惊。

  另据盐城政府网:盐城市卫生局从2014年11月11日开始,开展2014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对口支援、平安医院创建综合检查。

  其中重点检查基层医疗机构的科室、人员、设备等是否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有无超出诊疗科目范围执业、未取得审批开展第二、三类临床医疗技术、超范围开展手术、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等行为。医务人员是否依法及时执业注册、变更、备案、注销等,有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跨类别、超范围执业等行为。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1、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0 版)第二部分, 妇产科241 剖宫产(剖腹产术)属于二级手术。

  2、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规定,一级甲等医院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可开展部分二级手术。

  未明确级别的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手术级别范围,由登记机关在其手术级别审核权限范围内确定。登记机关无权确定医疗机构手术级别范围的,应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3、《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5、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颁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8、对于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的行政违法行医行为,如未经变更注册而跨地区行医、在未经许可的执业范围内行医、私自“走穴”,此类行为主体均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因此在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已经由多例判决,法院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了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即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9、《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