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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伤宠物狗被判赔6000元医药费

发布时间:2014-11-10 15:32:23 | 来源:未知
陈老太在小区遛狗时,宠物狗被李先生驾驶的车辆撞伤,后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1万余元的医药费。由于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陈老太将李先生诉至昌平法院,要求赔偿狗的医疗费。记者近日从昌平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各担一半责任,判决李先生赔偿宠物犬看

  陈老太在小区遛狗时,宠物狗被李先生驾驶的车辆撞伤,后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1万余元的医药费。由于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陈老太将李先生诉至昌平法院,要求赔偿狗的医疗费。记者近日从昌平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各担一半责任,判决李先生赔偿宠物犬看病支付的医疗费6000余元。

  2014年5月20日下午,陈老太带宠物比熊犬在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遛弯,比熊犬从小区绿化带窜出来,正巧赶上李先生开车经过,与比熊犬相撞。

  陈老太诉称,当时李先生的车速很快,而且没有按喇叭,才造成了宠物狗被撞。

  陈老太说,自己是独身老人,这只狗常年陪伴在她身边,感情很深。虽然这只狗不是什么名贵品种,但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以比熊犬的价格来衡量。所以,为了给狗治病,花了1万多元医疗费,她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由于小区的规划设置,车速不可能过快。宠物犬被撞,是因为原告遛狗不拴狗链,且一个人遛两只狗,未尽到看护责任。

  李先生说,关于治疗费,医生曾建议两种方案,保守治疗或手术治疗。原告选择手术治疗并不是必要的,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比熊狗的市场价仅为2000元左右,而治疗费用远超狗的市场价值7倍,赔偿费用不合理。”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比熊犬撞伤,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在遛狗过程中未拴狗链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故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法院酌定为50%。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以原告为治疗比熊犬实际支出费用为依据,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宠物犬看病支付的医疗费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