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刑案,司法机关岂能协议私了
近日,一篇题为《贵州毕节:一起刑案二十年 协议私了却难了》的文章经网络曝光,文称,二十余年前,贵州省毕节市民黄大成接连遭遇三起“侵犯财产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盗窃”立案侦查,移交检方后却不捕不诉。事后,政府出面牵头与司法部门以一纸“协议”赔偿受害人,意图私了。
然而,倘若不是“协议”以图片的形式见诸网络,近乎令人无法置信。
该协议中这样表述“由于原县(市)司法机关在处理杨华周等、赵高义及赵岗有关涉嫌盗窃、抢劫等三个案件,“检察院不批捕”过程中存在一定责任,由毕节市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司法援助”16万元,所受损失,由物价部门按现有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赔偿,由市政法委责成当事人赔礼道歉并由岔河镇政府在场召开群众大会为其恢复名誉。”
协议尾处还写道:“协议签订后,受害人同意就市检察院不批捕杨华周、赵高义及赵刚涉嫌盗窃、抢劫等三个案件问题息诉罢访。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的刑事责任不能私了,但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根据网文披露可见,接连三起侦办案件,送至检方却迟迟未予批捕,自1986年第一起案件事发时间来看,至“协议”签订之日2009年算来,时间跨度长达23年,政府不仅不督促案件办结,将涉案人绳之于法,却出面和谐此事并为之“埋单”,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在亵渎宪法及藐视法律的尊严。
政府的所作所为不仅开了坏头,反而给群众造成一个错觉,犯了事,只要给了钱就算了事,这种用钱和法律进行交易的情况,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行为的蔓延!仅凭一纸“协议”,岂能就此抵消刑事责任,本案涉案人只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积极承担赔偿责任,才有可能量刑时从轻处罚。
换言之,政府参与刑事案件的“协议”签署更是风马牛不相及,自2009年签订协议以来,案件毫无进展来看,政府协议“买断”的是上访人息诉罢访,力求和谐稳定局势,让案件就此“尘埃落定”,这样的逻辑思维只能适得其反。
这不由的让笔者生疑,当地政府协同司法机关部门所签订的这份“协议”的初衷是什么?是“捂着盖着”?还是“另有隐情”?从协议内容中不难推敲,官方承认自己失职,且还给予赔偿,也能协调三起涉案人当面道歉,说明政府是有能力妥善处理的。
这是以牺牲法律的严肃性换来的协议“出炉”,最终难以服众,这不是好的“表率”和“示范”,作为地方政府更无权利涉及刑案,去插手、干涉法律,政府显然成了“帮凶”。
公正被埋没。侦查的卷宗到检方被卡,后续程序无法开展,受害人连接受害,地方政府为避免责任,不惜违反规则,充当“和事老”,亲自出面谈判做工作,直接介入摆平,地方政府卖力至此,作为涉案人员却置身事外,公正又怎么谈得上?
公信力被丧失。受害人坚持讨回公道,不断上访,政府为何要忙着摆平?如确有冤情,政府有什么权力去维护行凶者?在该案件中,地方政府的作为不仅损伤了自己的信誉,更令政府的公信力整体受损,让法律蒙羞,对政府的整体形象的损害难以估量。
凡事此类案件都陷入这样的模式,地方政府对权力大包大揽,不依法办事,政府作为公正的仲裁者、弱势群体的守护者的身份湮灭不见。
所以,三起案件二十年未办理,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联合政府“协议”私了,化解“矛盾”,政府走过了头,司法机关难辞其咎。党的代表大会以往多聚焦党建,而近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说明中央把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作为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毕节市应该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到了该纠正错误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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