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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鸿发等196人重特大涉黑案今日审结 主犯获死刑

发布时间:2020-03-11 10:54:26 | 来源:未知
3月1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昌江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鸿发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处被告人黄鸿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1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

  3月1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昌江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鸿发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处被告人黄鸿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1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鸿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被告人黄应祥、黄鸿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均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刑罚。

  据悉,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鸿发涉黑案及其“保护伞”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鸿发等82人以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五个合议庭,对上诉人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审理。

  经审理查明:20世纪80年代始,以黄应祥为首的黄氏家族恶势力团伙通过在昌江县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树立了强势地位,并不断发展壮大。1995年,为打击在昌江开设赌场的竞争对手,黄鸿发组织人员实施了故意伤害姜某某致其重伤的恶性犯罪案件。该起犯罪标志着以黄应祥、黄鸿发、黄鸿金、黄鸿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黄氏家族宗亲势力为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并以此成立若干经济实体。该组织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上述经济实体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达20余亿元,用于支持组织的运行、发展。为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以非法收益为饵,引诱、拉拢、收买当地多名党政机关、政法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为其充当“保护伞”。

  截至案发时,该组织及其成员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58起,其中刑事犯罪高达53起,共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20项罪名,共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非法获利高达20余亿元。

  该组织实施的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严重毁损了当地自然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了昌江的政治生态和当地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给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不良的负面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领导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该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并根据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审在查明一审判决在量刑情节、刑期折抵、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依法对部分上诉人的刑期进行改判,既体现了从严从重打击黑恶势力首要分子的精神,又确保了依法精准打击的法律效果。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该案是我省建省以来海南法院受理的组织成员最多(196人)、盘踞时间最长(30年)、攫取非法利益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该案从立案到审结不到一个月时间,实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从快审理。在一审、二审期间,省高院积极协调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共为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115人次,实现了各被告人刑事辩护全覆盖,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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