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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药店哄抬口罩售价 被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2020-01-24 08:26:04 | 来源:未知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仍在进行,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查辖区医药用品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行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在多地开展打击医药用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后,湖北宜昌,武汉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仍在进行,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查辖区医药用品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行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在多地开展打击医药用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后,湖北宜昌,武汉、上海、宁夏银川、广东佛山等地陆续查处多起此类案件。其中,佛山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平时近5倍的价格销售口罩,涉嫌哄抬价格,遭立案调查。

  1月23日,宁夏银川市两家企业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被罚。据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宁夏圣瑞禾医药有限公司一分店销售高效防尘过滤式折叠口罩(KN95)未明码标价,被当场处罚1000元。银川市金凤区福仁康大药房一分店销售的多种口罩未明码标价,已立案查处。对于被处罚的企业,市监部门将把相关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另据三峡晚报报道,湖北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东山大道绿萝路口的一家药店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医用隔离面罩从20日起大幅度涨价销售。执法人员介绍,该药店的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已经依法扣留相关进销货票据并现场责令改正,下一步将依法进行调查并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在南门后街一家药店,西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也发现类似情况,目前已立案。

  此外,按照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控肺炎医药用品价格专项执法行动,佛山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平时近5倍的价格销售口罩,涉嫌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1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时代联华超市平阳路店在网购平台销售的一款口罩售价比平日高出100%以上,执法人员赶往商户开展调查,责令其立即改正,后续将进一步调查处理该商户涉嫌违法的行为。

  除了哄抬价格外,有经营者存在未对医药用品明码标价、销售无外包装、无生产厂家等行为而遭到处罚。

  根据长江日报报道,自1月21日起,湖北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120家药店销售口罩、消毒水、相关药品价格及行为进行了抽查检查,两家药店因未明码标价、销售无外包装、无生产厂家等标识的医用口罩行为被处罚。

  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通告中均明确表示,将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予以严惩。

  多位律师向澎湃新闻分析,经营者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在内多个行政处罚措施。

  据2003年5月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和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岳屾山介绍,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即非法经营罪。该法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