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发生性关系可增高 男"中医"强奸女大学生
女大学生娟娟(化名)为了增高,找到广东中山市一家国医公馆治疗,未料,“中医师”刘某天在国医公馆内,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以中医师的身份,对前来求医的娟娟谎称通过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等方式可以增高及治疗妇科病,以此迷惑娟娟,最终达成强奸目的。
中山第一法院日前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天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刘某天,男,1972年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学文化,务工。
被害人娟娟的证言显示,她因身材矮小,经父亲的朋友介绍于2018年3月到中山市西区金沙花园刘医生的国医公馆接受治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日,刘某天在中山市西区某路23幢国医公馆内,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以中医师的身份,对前来求医的娟娟谎称通过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等方式可以增高及治疗妇科病,以此迷惑娟娟,并趁机动手动脚。
同年4月3日上午,刘某天趁娟娟独自来该医馆治疗之机,强行动手动脚,并对娟娟进行奸淫。同日下午,刘某天在该医馆的诊疗室内,又强行对娟娟进行奸淫。
同年4月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天抓获归案。
中山第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天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对于刘某天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被害人是一名性格内向、怯懦的女大学生,其被奸淫后短时间内貌似正常的表现不足以否定其被强奸的事实。并且,被害人的几次陈述在主要事实上不存在矛盾,一些细节差异的存在反而印证了其在被奸淫之时的迷茫、恐惧心态,具有合理性。
同时,被害人不具有诬告陷害刘某天的动机,更不存在通过虚构微信聊天记录达到诬告刘某天的心机和目的,辩护人所谓“微信聊天记录及时间有假”纯属个人主观臆断。本案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某1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刘某天以迷惑等手段强奸了被害人,并有人身检查笔录、抓获经过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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