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偷倒建筑垃圾时撞亡阻挠者被判死刑 不服上诉
南都讯2017年9月8日凌晨,司机熊某锋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在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公园二路附近偷倒建筑垃圾,期间将李某庆撞亡。警方调查发现肇事司机涉嫌故意杀人,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经法院一审认定,司机熊某锋偷倒垃圾时被李某庆发现,熊某锋不计后果驾车前行,致使李某庆被碾压倒地死亡,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熊某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不服上诉,该案二审于2019年12月17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区进行。熊某锋表示事发时并没有看到车外有人,也不存在放任撞人后果发生的情况,因此对一审定罪、量刑存在异议,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法官宣布案件将择日宣判。
一审认定:司机偷倒垃圾被发现,撞亡阻挠者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经查,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李某庆发现熊某锋偷倒垃圾时,手持开启的手机电筒从熊某锋车辆的右侧走到前方,并用手拍打车辆。熊某锋驾车撞击李某庆时,李某庆处于站立或行走状态,熊某锋应能看到车辆前方手持手电筒的李某庆,但熊某锋为逃跑不计后果驾车前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李某庆被碾压倒地死亡,熊某锋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778.5元。
被告不服上诉:并未看见被害人
二审庭审现场,上诉人熊某锋表示,在偷倒垃圾时,他看到车外有亮光,感觉可能被人发现。但并没有看到车前及车门旁有人,也没有听到声音。他开车离开时,为了与光源处可能站着的人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还向另一侧打了方向予以回避。事发后,他是接到同去偷倒垃圾的表弟的电话,才知道压死了人。据此,他对一审的定罪、量刑存在异议,认为其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天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法官宣布案件将择日宣判。被害人李某庆及上诉人熊某锋的家属均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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