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厕所因妻子送纸太慢火烧自家商店 获刑三年
男子酒后上厕所,因妻子送纸慢,男子不满与妻子吵了起来。一怒之下,男子用汽油将自家商店点燃,火势迅速蔓延,烧到了相邻的两家店铺。男子犯放火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火势蔓延烧到相邻两家店
见商店真的着火了,刘某赶紧拿灭火器救火,但此时已无力控制火势,随后火势迅速蔓延扩大蹿出店外,不但引燃了商店西侧的一家诊所和东侧的一家生活店,还直接威胁到商店周边的商铺和楼上的居民,幸亏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大火扑灭。
2019年5月10日,刘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案发后,刘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诊所经营者代某10000元,代某表示对刘某予以谅解;被害人乔某、郭某、梁某、王某、崔某未要求赔偿,但均表示对刘某予以谅解。
因妻子送纸慢男子放火烧商店
1971年出生的刘某户籍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刘某和妻子李某在高新区经营一家综合商店。2019年5月9日15时许,刘某酒后在商店内上厕所,因为妻子送纸慢,刘某与李某发生纠纷。
刘某扬言要将房子点着,并从自己停放在商店马路对面的车内,取出之前存放的半桶汽油,但被朋友林某等人阻拦,并夺下刘某手中的打火机。之后,刘某与李某继续争吵,刘某出于气愤趁机将汽油桶盖打开,将油桶扔入店内,并在店内取得打火机点燃汽油致使店内起火。
犯放火罪一审被判三年
2019年7月18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犯放火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刘某辩护人认为,刘某系家庭纠纷,无主观犯罪意识;刘某有犯罪中止和法定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刘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现其他被害人表示对刘某予以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犯罪中止的意见,因刘某已完成放火的实行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系在案发现场被抓获,故不能构成自首;本案虽因家庭琐事引发,但被告人实施的放火犯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故不能认定社会危害性较小。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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