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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原副处级干部被列为在逃人员 3年前曾获刑

发布时间:2019-11-13 08:00:22 | 来源:未知
距离上一份悬赏通告发布已近半年,曾是安徽宿州副处级干部的王生强依然在逃。 11月9日,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宿州市公安局决定对8名在逃人员予以公开悬

  距离上一份悬赏通告发布已近半年,曾是安徽宿州副处级干部的王生强依然在逃。

  11月9日,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宿州市公安局决定对8名在逃人员予以公开悬赏通缉。户籍地址在宿州市埇桥区的男子王生强位列其中。

  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今年4月下旬,宿州市公安局曾发布通告敦促17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王生强当时排在首位。

  11月11日,宿州警方、宿州市萧县检察院方面向澎湃新闻确认,今年被二度悬赏的王生强曾是一名公职人员,与2016年被查的副处级干部王生强为同一人。

  2016年4月,宿州市纪委发布消息称,王生强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当时,他的职务为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公开办公室)副调研员。人民网安徽频道其后报道指出,王生强还曾任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鞋城管委会副主任。

  因涉嫌严重违纪而接受组织调查的王生强后又因违法犯罪获刑。澎湃新闻查询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曾在2018年12月公布了《王生强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述刑事裁定书介绍,王生强,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研究生学历,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任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鞋城管委会副主任,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兼任宿州制鞋产业城行政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主任,住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雪枫路雪枫新村,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裁定书显示,此前,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生强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4月2日做出(2016)皖132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

  原判判决为:一、被告人王生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生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五百一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王生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生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转让国有春生农业公司及拨付造林补助资金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26.66万元;利用职务之便,釆取欺骗手段侵吞公款15.551万元,数额较大;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2.43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王生强一人犯三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王生强退赔滥用职权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对此罪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8年8月30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王生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予以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了解到,如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羁押日期折抵刑期的计算方式,王生强应至晚于2018年下半年服刑期满。记者询问王是否已经出狱?接受线索举报的宿州警方表示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