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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行驶中门未关闭女子跳车身亡 司机是否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9-09-17 08:57:53 | 来源:未知
网传一段女子从正在行驶却车门未关的客车跳车身亡的监控视频,引发社会关注。9月16日下午,澎湃新闻从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公安局获悉,事故发生在15日上午10点后,交警大队接警后前往事故现场处理,跳车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待

  网传一段“女子从正在行驶却车门未关的客车跳车身亡”的监控视频,引发社会关注。9月16日下午,澎湃新闻从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公安局获悉,事故发生在15日上午10点后,交警大队接警后前往事故现场处理,跳车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待结果出来后将向社会公布。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向澎湃新闻表示,本次事故中,如果该乘客由于自身原因跳车身亡,公交公司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由于公交车辆行驶途中未关车门,则公交车驾驶员或存在过错;同时,因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应由公交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网传视频显示,一辆载有多名乘客的客车正在行驶,车上一名靠近车门的黄衣女子突然起身从车门处向下跳车。监控视频还显示,该行驶中的车辆的车门未关闭。该女子跳车后,车上其他乘客惊慌不已,纷纷向车窗外探头张望。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邢鑫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客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市民及时、安全地送至目的地。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除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

  邢鑫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立法意图在于使受侵权人在主张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更有效的救济。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驾驶员进行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由此,本案中公交司机因重大过失未关车门引起乘客跳车身亡,给公交公司造成损失,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向该员工进行追偿。

  16日下午,凤冈客运站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15日,涉事车辆为核载人数19座的客车,该车当时从东山村开往凤冈县。跳车女子疑似从半路站点上车,事故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