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诬告陷害致他人遭羁押58天 一审被判缓刑
2019年4月3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福建莆田市原人大代表、红木商人林庆财诬告陷害案在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仙游县法院经审理认定,林庆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他人被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鉴于其主动投案且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林庆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受害人徐加珍则认为法院对林庆财判处的刑罚过轻,表示将在近日向当地检察机关请求抗诉。
串通竞买产生纠纷,向县领导谎称自己被敲诈
仙游县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林庆财系莆田市第六届人大代表。2013年3月,林庆财与仙游县另一红木商人徐加珍等人串通竞买土地,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3月5日,林庆财向时任仙游县领导递交一份控告材料,谎称被徐加珍夫妇敲诈勒索40万,“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停顿,无心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公司300余名员工情绪激愤,为我所遭受不法侵害而不平,准备集体越级上访”。
案卷材料显示,时任仙游县主要领导郑某在林庆财的控告材料中批示:“此案性质恶劣……抓紧固定证据,依法严惩”、“法院检察院予以支持协作”。
仙游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2日受理林庆财的控告,并询问林庆财。林庆财称其“在以高于底价10万元竞拍到6号土地后多次被徐加珍打电话相威胁,因不想惹上麻烦已汇款40万元,徐加珍收到40万后又称不够,让再给10万元。”
2013年3月19日,仙游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徐加珍立案侦查,当天徐加珍被刑事拘留。之后徐加珍被羁押58天。
在福建省委巡视组介入后,徐加珍案得到纠正,仙游警方撤案。
2016年4月22日,徐加珍向仙游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6月21日,仙游县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书,认定徐加珍自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5月15日取保候审,共被羁押58天,决定支付其赔偿金14053.4元。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后投案,被法院认定自首
2015年5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对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立案侦查。
由于林庆财系莆田市人大代表,莆田市公安局立案3天后按照规定向莆田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该请示,称“倾向于立足调解,争取息访息诉以及对林庆财代表暂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案件拖了一年多无法继续进行。
澎湃新闻刊发报道不到一个月——2016年11月23日,莆田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市公安局依法对市六届人大代表林庆财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两天后,林庆财向莆田市公安局投案。
2017年12月14日,仙游县法院开庭审理林庆财诬告陷害案。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主审法官询问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林庆财轻声回答“认罪”。
“五年来,林庆财没有说过一次‘对不起’。”在被害人徐加珍看来,林庆财虽然认罪,但“根本没有真心悔罪”。
对于林庆财投案是否属于自首情节,徐加珍和林庆财两方也存在争议。林庆财认为其行为构成自首,而徐加珍认为:“时隔一年多,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算不上自首。”
2018年4月3日,仙游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书中,仙游县法院认为,林庆财明知其系自愿支付40万元而捏造他人敲诈勒索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他人被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对于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诬告陷害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加重处罚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仙游县法院表示,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且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宣判后,徐加珍认为林庆财的诬告陷害导致其被错误羁押58天,情节应属严重,而法院对林庆财判处的刑罚过轻,表示将在近日向当地检察机关请求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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