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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5年2次追缉车辆共致3人死亡 2次被判滥用职权

发布时间:2019-03-19 20:37:14 | 来源:未知
山东博兴县一名交警在执法过程中,5年两次追缉逃跑车辆,共造成三人死亡,该交警先后两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该交警于2013年违法追车后,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其再次在执法过程中追车,导致一起两人

  山东博兴县一名交警在执法过程中,5年两次追缉逃跑车辆,共造成三人死亡,该交警先后两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该交警于2013年违法追车后,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其再次在执法过程中追车,导致一起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交警犯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交警追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

  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11日公布的(2018)鲁1625刑初328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波,系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博兴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博兴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波在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期间,按照滨州市交警支队百日交通秩序整治方案、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2018年9月2日晚,带领执勤人员在博兴县博城五路铁路立交桥下设卡点对违章车辆进行检查。22时10分许,因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在卡点附近掉头逆行,被告人张波随即驾驶警车拦截该车辆,拦截未果,该银灰色面包车逃离后,被告人张波违反规定,驾警车载2名执勤人员追缉逃跑车辆,导致该面包车在逃跑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波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被追缉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二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面包车驾驶员姚某之证言显示, 2018年9月2日22时10分左右,他看到交警查车后,考虑到他的车已经脱审且被罚款三次,便立即倒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他曾先后逆行并两次闯红灯,这期间警车一直追着他。当他行驶至粮食局门口时,因躲避路上的大坑,导致车辆失控侧翻,撞倒骑电动车的人和路边的行人,致二人死亡。

  博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波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波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波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根据被告人张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等量刑情节,2019年2月21日,博兴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波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曾因追车被判有罪免罚

  上述判决书显示,张波在2013年12月20日,曾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博兴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张波初次犯罪的判决书:博兴县法院 “(2013)博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博兴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波2013年8月在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任职。2013年10月8日,博兴县公安局组织开展夏秋社会治安整治集中清查行动,根据行动方案安排,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负责在博兴县新城二路和博城八路交叉路口设立卡点,严查“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10月9日晚,被告人张波带班,与协警周某、韩某、李某、贾某在博兴县新城二路和博城八路交叉路口北侧设卡查车,21时40分许,张波等人发现一辆黑色迈腾牌轿车在路口调头沿博城八路急速向东驶去,张某随即驾驶警车与周某追缉逃跑的轿车,轿车驾驶员赵某戊在驾车逃跑过程中,撞入博城八路与胜利二路丁字路口东侧的路边门头房内,致使赵某戊死亡,车辆损坏。

  后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戊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9.5mg/100ml。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波到交警大队会议室向交警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汇报了事实经过,18时许,张波被移送博兴县检察院接受调查。

  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赵某戊系较强外力碰撞,头部、胸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该案审理中,博兴法院采信书证包括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法工作规范》,该《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博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波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12月20日,博兴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波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