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酒后上岗被同事举报辞退 报复划伤同事颈部
青海省西宁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王强(化名)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发现同事刘伟(化名)酒后上岗,于是将此事汇报领导,刘伟被辞退。刘伟因此怀恨在心,后用菜刀将正在执勤的王强颈部划伤。北京青年报记者3月18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刘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7月,西宁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王强在西宁市一中夜市口日常巡逻工作中发现其同事刘伟酒后上岗,于是将此事汇报领导,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刘伟辞退。刘伟因此对王强怀恨在心。后刘伟经准备,从家中携带菜刀一把,并在五金店购得水果刀一把,准备到王强执勤点杀死其后自杀。当日19时30分许,刘伟赶到执勤点,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正在执勤的王强颈部左侧划伤,后被在场的城管局工作人员及赶到的警察制服。经鉴定,王强的损伤程属轻微伤。案发后,刘伟赔偿王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刘伟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伟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一审以刘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刘伟以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伟在实施杀害被害人行为过程中,因被他人制服,属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杀人的目的,其行为确系犯罪未遂。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应予驳回。
关于刘伟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刘伟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本案犯罪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量刑适当,因此刘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刘伟故意杀害他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原判认定刘伟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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