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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摔倒晕厥 起诉酒友索赔27万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2-19 13:32:20 | 来源:未知
新京报讯 董某和几名朋友相约饮酒,但酒后不慎摔倒受伤,并将同行者起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海淀法院2月19日通报称,一审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起诉。 酒后摔伤索赔 被告不同意 原告董某诉称,2016年6月27日,在朋友的邀请下,自己和翟某在海淀区新都环岛附近的

  新京报讯 董某和几名朋友相约饮酒,但酒后不慎摔倒受伤,并将同行者起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海淀法院2月19日通报称,一审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起诉。

  酒后摔伤索赔 被告不同意

  原告董某诉称,2016年6月27日,在朋友的邀请下,自己和翟某在海淀区新都环岛附近的饭店吃饭。用餐完毕,两人一起离开。

  董某称,从出饭店门开始,翟某就一直搂着他,自己试图挣脱后摔倒在地,翟某亦倒地,其身体压在自己身上,正砸中他的头部,致使其当场晕厥。

  翟某拨打急救电话后,董某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左额顶骨骨折、肝功能不全、肺部感染等13项症状。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需二次入院进行颅骨修复手术,费用约3万元。但因董某无力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复。

  董某认为,由于治疗不彻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疗药物,董某留下了癫痫的后遗症,亦丧失劳动能力。翟某仅在董某入院当天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至今分文未付,翟某因过错导致董某遭受损失,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翟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1724.89元。

  被告翟某辩称,不同意董某的诉讼请求。翟某认为董某在诊断证明中记载的症状与其脑部受伤没有关系,对董某治疗费用的数额亦存在异议。翟某已向董某给付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此举亦是出于感情考虑。董某受伤并非翟某的过错所致,不应由其赔偿损失并承担后续费用。

  法院:搀扶属照顾 酒友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翟某对董某受伤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翟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董某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上述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翟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第一,董某在庭审中自认其平时在家有饮酒习惯,且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而事发当时,翟某与董某等四人共同饮用一瓶一斤装的牛栏山二锅头,董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席间存在故意劝酒导致其过量饮酒的情形,据常理推断,就餐过程中,董某的饮酒量并未超过其可承受的范围,翟某对于董某的饮酒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第二,董某与翟某相互搀扶属于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相互照顾,虽然董某主张由于翟某摔倒后压在其身上导致其伤势严重,但从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西三旗派出所监控视频显示,翟某对于董某摔倒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本身亦不构成侵权行为,故翟某搀扶董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第三,翟某在董某受伤后,立即联系就医、垫付医疗费用并进行陪护,已经履行了作为共同饮酒者相互照顾的义务,其所垫付的32000医药费亦是出于道义作为共同饮酒者的补偿。

  本案中,翟某并未实施可能导致董某受伤的侵权行为,其对于董某饮酒的行为亦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在董某饮酒后其已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翟某不应对董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董某要求翟某赔偿医疗费196324.89元、住院伙食费900元、护理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