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事业单位招聘遭举报:第1名拟录用者超龄
珠海金湾区正在进行的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年龄计算方法惹来争议。一名考生家长反映,有考生年龄超过了招聘条件限定的“30周岁以下“,却通过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列为拟聘用名单。金湾区人社局回应,按照民法通则,被举报考生年龄并未超标,只是考生家长对年龄计算方法理解有误。考生年龄如何界定的问题也在法律界引起了争议。
家长质疑一考生年龄“超标”
据家长陈先生反映,其女儿看到了金湾区4月发布的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千里迢迢从外省跑到珠海考试,应聘的某岗位笔试、面试均为第二名,没有考上,但他事后发现,笔试、面试第一,拟被聘用的考生郭某年龄超标了,不符合招聘公告中年龄30周岁以下的条件。
南都记者查阅了金湾区此次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聘条件中对该岗位要求为“3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
陈先生说,按照公告进行推算,该岗位应该是1986年4月30日以后出生的考生才符合应聘条件,但郭某出生年龄为1985年12月26日,已超过截止时间4个多月,显然不符合条件。
金湾人社局:不违规
对此,金湾区人社局书面回复南都记者,称本次招聘所有环节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所有考试人员一视同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因此公告中所要求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包括30周岁,即指在1985年4月30日以后出生的人均符合报名条件,郭某出生日期为1985年12月26日,并未超龄。
该部门称,对招聘年龄的计算,不仅该区一直参照民法通则,珠海市其他区也是按此标准来操作。
按照上述解释,考生年龄达到30岁,但未满31岁的也符合招聘条件。对此,陈先生并不接受。他说,即便按照民法通则,“30周岁以下”也包括30周岁,仅表明1986年4月30日当天出生的考生可以报名,但考生郭某已超过30周岁4个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周岁”,按照传统,过了30岁,虚岁就是31了,还是不符合招聘条件。
业内人士建议标注具体时间
事业单位招考中,年龄究竟该如何计算?南都记者咨询了多名律师,法律界尚存争议。
律师谢泽岗支持金湾区人社局的解释,称按照民法通则,30周岁以下也可以理解为30岁,只要不超过31岁都符合招聘条件。
不过,珠海律师高林则提出异议,称法律界定年龄很严格,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要一个犯罪人员度过18岁生日,多一天就属于成年人,相反少一天就可以算作未成年人,量刑定罪不可同日而语,而民法通则规定的30周岁以下,可以包括30周岁本身,但并未明确已经超过30周岁生日几个月,还属于30周岁。
有人力资源专家则建议,很多地方在类似招聘中为了避免歧义,都会将年龄要求以及年龄计算日期标注清楚,比如会写明某年某月某日之后出生的人方可报名,简单给出一个计算截止时间,让考生自行推算,因考生理解不同可能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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