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施工挖断电缆最高或罚10万
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治范围,破坏电力设施或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也是对该规定的二审),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多个具体处罚规定。
明确了市区政府责任
审议时,有代表提出,电力设施保护是关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系统工程,应进一步明确工作格局和管理体制。该建议被吸纳进草案修改稿,在第四条补充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这一规定,明确了市、区政府责任,也以此减轻镇街负担。另外,草案修改稿还授权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建公告制度防抢种骗补
目前珠海农村地区存在“树线”矛盾。一方面,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范围不清晰、补偿工作不到位,另一方面,存在村民抢种骗补行为。建议参考有关省市的做法,建立电力设施建设公告制度,以明确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具体情况、保护区范围和具体保护要求,并以公告来划分补偿的时间节点。
草案修改稿采纳了这一建议,补充规定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告,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补偿责任。
新增多款处罚规定
审议时,有代表提出,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太空泛,未能体现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和力度,可执行性不强。草案修改稿对此进行了吸纳,新增了多款处罚规定。
其中,在作业安全防护违法责任上,规定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也意味着,施工单位如果野蛮施工挖断电缆,或将面临最高十万元罚款。不过,草案修改稿也同时规定,“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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