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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宰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 黑屠宰点触犯刑法

发布时间:2015-04-04 10:47:24 | 来源:未知
地下生猪屠宰窝点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的猪只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3月30日,香洲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宗私宰生猪的刑事案件。法官提醒,私宰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 家庭式黑屠宰点身藏简易工棚 谭某伙同父亲和妻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

  地下生猪屠宰窝点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的猪只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3月30日,香洲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宗私宰生猪的刑事案件。法官提醒,私宰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

  家庭式”黑屠宰点身藏简易工棚

  谭某伙同父亲和妻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南沙湾某路路边的工棚内,以家庭作坊的经营方式,从事生猪屠宰。据了解,谭某一家从2013年12月开始私宰生猪,平均每天屠宰1-2头生猪,至今已私宰生猪250头。他们在市区某市场内租赁一个猪肉档口专门售卖其私自屠宰的生猪,非法经营数额将近60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4万元人民币。另外一起私宰生猪案件的两名被告人是夫妻关系,从2008年初开始,他们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吉芝路某大厦楼下的自制铁棚内私设生猪屠宰场,屠宰从中山市坦洲镇金斗湾市场收购的生猪,并在吉大某市场内出售,非法经营数额将近10万元人民币。

  私宰生猪属非法经营罪

  据了解,私宰生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自私宰生猪行为自2013年5月法定入刑以来,香洲法院受理了5宗该类型案件。大部分被告人的文化水平都比较低,他们表示由于法律知识低,不知道私宰生猪是违法犯罪的事情。

  据香洲区法院刑庭法官介绍,过去由于私宰生猪行为没有明确写入法律法规中,单是私宰行为难以入罪,导致私宰生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由此可见,现在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的行为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刑。香洲法院法官提醒各位市民,私宰生猪的行为现已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无论屠宰的生猪是否存在健康问题,单是私宰生猪的行为就已经触犯刑法,如果在私宰生猪的同时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猪肉,则会从重定罪处罚。

(原标题:私宰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 黑屠宰点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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