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法院判维修费用楼上来出
楼上房屋漏水,楼下常年遭殃,连续两年协调沟通未果后,楼下业主徐女士将楼上邻居蒋某告上法庭。其间在法院协商下漏水问题得以修葺解决,不过徐女士认为自己房屋已受损害,要求赔偿。蒋某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赔偿应该找开发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应由蒋某赔偿。
楼上漏水楼下墙体剥落
徐女士为珠海市富豪花园一楼业主,2012年3月,徐女士向该小区物管部门反映,自己发现房屋卫生间顶部渗水,要求物管处协商201房业主进行维修。物管部门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多次与201房主蒋某进行协调未果。徐女士遂于2014年3月1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对201房的卫生间及相邻卧房的渗水点进行维修。
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由蒋某于2014年6月20日前对渗水问题进行维修处理。后蒋某进行了处理,徐女士认可房屋的渗漏问题已基本解决,撤回部分诉讼请求。
同时,徐女士就其房屋因渗漏问题造成的损害情形提供了相关照片,显示与卫生间相邻的卧房的墙体剥落,洗手间的天花板下沉剥落等。徐女士遂要求,邻居蒋某赔偿自己卫生间、相邻卧房及房门的维修费用20000元。
判赔八千元 被告不服上诉
因蒋某房屋的防水问题对相邻楼下的徐女士房屋造成渗漏,对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最终认定,徐女士房屋上述的损害情形,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处理维修涉案房屋所需成本及时间,酌情确定蒋某应赔偿徐女士此项损失为8000元。
蒋某不服提出上诉,现在徐女士的房屋出现渗水现象,并不是因为自己进行房屋装修或更改房屋的用途造成的,而是因为该房屋年久失修,墙内水管自行老化形成的,徐女士起诉的主体应该是开发商或向房屋维修基金申请维修费用。
法院二审最终认为,此渗漏问题发生已达三年之久,从徐女士提供的渗漏造成房屋损害照片来看,主要是渗漏相邻部位墙体、天花板发霉脱落,木制门腐烂,应与长期渗漏存在直接关系。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与开发商或住房维修基金部门之间的关系,蒋某可另循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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