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别只顾“买”记得保留维权证据
中山日报11月7日讯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即将到来,你的购物车是不是已经装得满满的、时机一到就疯狂“买买买”?中山市消委会昨日专门发布今年第四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双十一”购物要需有维权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网购证据,避免事后陷于有理无据的维权窘境。
据介绍,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临近,各大电商纷纷推出促销活动,与往年相比较,今年促销规则更趋复杂,例如有预售商品无法合并订单、红包种类繁复、限时促销不在保价范围等多种情况。因此,消费者狂欢“双十一”的同时,除了要能有效识别、避开各类消费陷阱外,“买买买”的同时,还需保持维权意识。
中山市消委会因此发布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双十一别忘了保留维权证据:网络购物尽可能在线开具发票。以往涉及网购争议,常存在因电商主体真实身份难以确定造成维权难的问题。发票作为证明主体资格、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的主要证据,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尽可能在线开具。
此外,一定要注意各类电子证据的可采信性与证明力。一般而言,微信等电子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条件,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采信性与证明力。消费者使用微信聊天(包括语音、图片等)作为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争议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另外,如果电子数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而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则有可能不被采信。因此,对于微信语音、图片、视频等记录,消费者在提取、复制时,要保留原始存储记录、原始页面、出处,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有效。
总之,当消费狂欢的 “双十一”来临,在尽情购买的同时,取得或保留网购证据尤为重要,它是消费者维权的 “法宝”和 “利剑”。只有当消费者维权“利剑”在手,消费权益才有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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