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男子私开老板摩托肇事 老板称不知情判担责一成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顾丽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私自将老板的摩托车开出去,结果途中与一辆自行车相撞。自行车车主将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及其老板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各项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16万余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纠纷案。车主称不知情,被判承担10%的责任。
私自拿走老板车钥匙开车肇事
阿杰(化名)是阿燕(化名)厂里的一名员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6月24日,阿杰私自拿走阿燕的钥匙,将阿燕的摩托车开走,他驾车行驶至小榄镇九洲路与民丰路交汇处时,与骑自行车的阿国(化名)发生碰撞,造成阿国受伤。交警认定阿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国承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阿国九级伤残。阿国将肇事者阿杰、车主阿燕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阿杰辩称摩托车为阿燕所有,阿燕将其车辆出借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阿燕也存在过错,应与自己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摩托车已投了保险,保险公司需先行赔偿。被告阿燕辩称,阿杰在下班后潜入自己的办公室,私自取走摩托车钥匙,因私事偷开摩托车外出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阿燕对此事完全不知情,没有过错。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显示,阿杰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公司保留向被告阿杰、被告阿燕的追偿权利。
判决:超出保险部分员工赔偿70% 老板赔偿10%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摩托车的交强险,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阿杰按责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阿燕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被告阿杰驾驶该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阿燕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认由被告阿杰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阿燕承担10%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万元给原告阿国;被告阿杰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5万余元给原告阿国;被告阿燕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000余元给原告阿国。
法官:车主要管理好机动车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冯毅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车辆以及钥匙妥善保管,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朋友或家庭其他成员,尽量做好合理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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