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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也是合同依据 演出公司状告酒楼违约

发布时间:2015-05-20 13:58:30 | 来源:未知
随着文化艺术事业的不断发展,演艺事业也随之兴旺发展,而因此产生的演出合同纠纷案件也在中山市逐渐浮现,而演出合同约定等证据对解决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判断依据。近日,原告中山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化名为喜庆公司)诉被告王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

  随着文化艺术事业的不断发展,演艺事业也随之兴旺发展,而因此产生的演出合同纠纷案件也在中山市逐渐浮现,而演出合同约定等证据对解决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判断依据。近日,原告中山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化名为喜庆公司)诉被告王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过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得以解决。

  原告:酒楼终止合同视为违约

  原告中山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化名为喜庆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和中山市某酒楼签订《演出合同》,约定承接酒楼演出活动,自同年8月1至31日,共31场,每场1700元,每场演出费酒楼支付现金。

  同年8月14日演出完毕后,酒楼以生意不好为由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喜庆公司停止演出,酒楼只支付演出费16800元,尚欠演出费7000元未支付。喜庆公司认为,根据《演出合同》“因酒楼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视为违约,酒楼应向喜庆公司赔偿已演出场数的三倍费用”的约定,酒楼应赔偿喜庆公司已演出14场的三倍费用71400元。请求判令,被告酒楼负责人王某支付尚欠的演出费7000元及违约金71400元。

  被告:演出公司擅自停止演出

  酒店负责人王某在法庭上对喜庆公司进行了反诉。王某称,双方签订的《演出合同》约定喜庆公司需演出约定的节目,但喜庆公司经常临时变动演出节目,且演出中经常出现不好状况及未经同意擅自停止演出,导致顾客埋怨及顾客减少,影响了酒楼的声誉,造成被告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喜庆公司返还酒楼已支付的演出费16800元。

  喜庆公司针对被告王某的反诉辩称:该公司没有违反《演出合同》,合同并未约定演员节目及不得调整演员节目,喜庆公司每次演出均提前一天告知酒楼演出的节目情况,酒楼未提出异议。酒楼称喜庆公司在演出过程中出现违约是对其擅自终止演出合同、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借口。

  观察:被告酒楼是否造成违约?

  庭审时,酒楼负责人王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条手机短信。短信显示,王某曾于8月14日晚向喜庆公司相关负责人何某告知:“节目明天先停,钱已汇打给你”。

  而后,喜庆公司也停止了在酒楼的表演。

  为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提出停演,喜庆公司同意并停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不能认为王某违约,喜庆公司请求王某按合同约定赔偿已发生的演出费三倍的违约金,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反诉主张喜庆公司经常临时变动演出节目、经常出现演出状况不好、擅自停止演出的违约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主张的上述事实均不予认定,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酒楼须支付所欠演出费

  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演出合同》;被告王某支付尚欠的演出费7000元给原告喜庆公司;驳回原告喜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王某的反诉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过执行法官努力,对被告银行存款进行全额扣划,该案得以顺利全部执结。

(原标题:手机短信也是合同依据 演出公司状告酒楼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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