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管理办法5月份实施 孩子落户可申请入学
酝酿已久的《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相较于去年7月公示的《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办法》最终作出一些调整,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方集体户一方家庭户,娃落家庭户
据悉,这是中山市首次对集体户口管理形成书面政策,为理顺今后中山市集体户管理,对落户集体户的人员进出、集体户所在单位职责、“人户分离”现象等存在问题进行政策引导。《办法》写明在子女读书问题上,按照现行政策,如果小孩的集体户口在中山,都可以到辖区申请入学,教办会根据孩子集体户口所在地安排就近入学。有关负责人曾解释,这在现实中会碰到一些问题,比如有市民在中山有住房,但为了小孩能取得优质学位而有意将房屋出售,然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集体户;有的夫妻即使符合将户口从集体户迁移至家庭户的条件却一直不迁出。
对此,《办法》作出详细规定:出生后未落户的小孩,其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小孩应向其父或母所属家庭户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且未落户的小孩,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小孩可选择随父或随母申请落户集体户,但该小孩的父亲或母亲须在入户地集体户所在单位工作。集体户所在单位和镇区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另外,《办法》还规定:将自有住房出售后在本市无其他自有住房或配偶也无住房可投靠的,应将户口迁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集体户。这意味着哪怕卖了房子,家庭户也很难再迁回单位的集体户。
集体户计生协议由计生部门拟定
村(居)户口的迁入迁出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为了解决集体户符合“关停并转”条件、无地址可迁移、人户分离找不到本人、外嫁女无法迁回原籍、住房出售后在本市无住房,又影响新屋主户口迁入等问题,《办法》中明确了5种应将户口迁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集体户的情况。在送审稿中提到在村居委会设立专门集体户,当时公安部门解释,中山有部分村居已设立集体户,但并没有普及,为了确保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公安机关建议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发文。不过此次《办法》中没有强调这一点。
值得一提的是,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倒闭、破产重组等原因而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注销该集体户并收回原《集体户口簿》。该集体户内的人员户口在没有新集体户可以接收,或经公安机关调查在中山市确实无属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的,由倒闭企业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集体户接收。
在计生方面,集体户设立前,申请单位及拟迁入该集体户的人员应与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协议。集体户计划生育责任协议内容,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拟定并落实日常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知多D
哪些情况应迁入当地村(居)委会集体户?
本市“外嫁女”没有地址可迁移或没有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下同)可以投靠的;“人户分离”的;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及其抚养的子女在本市无房产地址可迁移或无法迁移回原籍的;原集体户所在企业倒闭后集体户内成员在本市无址可迁移、无直系亲属可投靠的;将自有住房出售后在本市无其他自有住房或配偶也无住房可投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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