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KTV内做引体向上摔死 酒店被判赔9万
在KTV包厢内玩耍时抓住横木引体向上,不料失手摔到头部,最后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作为经营方的酒店是否需要担责?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对异常情况予以制止的义务,酌定酒店对事故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9万余元。
事发:包厢内摔伤次日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晚上9时许,当事人黄家园到坦洲镇牡丹酒店经营的卡拉O K芙蓉房包厢内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其间,有人看到包厢内的天花板较低,并有横木可以抓握,于是伸手抓住横木做翻转、引体向上的动作。黄家园也学着做引体向上的动作,但因未抓稳横木失手摔下,头部着地,造成头部受伤。
当晚在包房内的梁先生目睹了事发经过,“黄家园双手吊在天花板上,双脚朝上,在吊的过程中,黄家园从天花板上面摔下来。我看到他摔下来后,叫了他几声,没有应我。我以为他喝多了,就把他抱起来放到沙发上躺着,看见黄家园流眼泪,我就用纸巾帮擦了几下眼睛。”
随后有人打电话叫救护车,黄家园被送往坦洲医院,后转往珠海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12年5月2日死亡。后珠海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黄家园的死亡原因为:急性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为抢救黄家园,其家属花去医药费2299.35元。
酒店:已张贴告示尽到保障义务
出事后,黄家园的儿子、母亲把牡丹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不过在法庭上,牡丹酒店却坚持不应承担责任。
牡丹酒店称,店内芙蓉王房间的核定容量是28人,当晚房间内的人很多,从芙蓉王包厢门口的小窗口不能看到包厢内的所有情况。而黄家园的损害是由他本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牡丹酒店不是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牡丹酒店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从公安局调取的照片中看,在牡丹酒店的一楼大堂及二楼、三楼吧台中均张贴有敬告牌,上载明:严禁在酒店攀爬、搬动设备、触摸电器及相互掷物件,严禁攀爬阳台、窗台、天台等危险动作。否则后果自负,酒店一律不负任何责任。牡丹酒店认为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拍案]
包厢内设置不当、人员超标酒店存在不作为的过错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牡丹酒店存在不作为的过错。首先,没有按照芙蓉王包厢核定的容量控制人数,导致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牡丹酒店芙蓉王包厢的核定容量是28人,死者黄家园家属主张当晚该包厢的聚会人数已近40人,而牡丹酒店对于当晚包厢内究竟有多少人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在酒店方没有提供当晚现场视频监控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牡丹酒店当晚包厢人数远远超过核定容量,未采取措施分流控制,为该娱乐场所带来安全隐患。
其次,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牡丹酒店称芙蓉王包厢门口的小窗口不能看到包厢内的所有情况。法院认为,牡丹酒店没有按照规定安装足以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没有对包厢内异常情况予以制止,存在过失。
最终,法院判决牡丹酒店对本案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为92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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