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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一中介串通买房者签订“阴阳合同”避税

发布时间:2017-01-04 10:30:59 | 来源:未知
西江日报讯(记者 肖桂芳 通讯员 刘成 胡志勤) 为规避税款,原告陈某某、杜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听信某房产中介员罗某的蛊惑,签订阴阳合同。近日,广宁法院判决,恶意串通签订的阴合同无效,同时,由于被告违约,亦解除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阳合同。而房

  西江日报讯(记者 肖桂芳 通讯员 刘成 胡志勤) 为规避税款,原告陈某某、杜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听信某房产中介员罗某的蛊惑,签订“阴阳合同”。近日,广宁法院判决,恶意串通签订的“阴合同”无效,同时,由于被告违约,亦解除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阳合同”。而房产中介员罗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原告陈某某、杜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听信某房产中介员的蛊惑,为规避税款,签订“阴阳合同”,把实际购房总价款40万元在合同上写成28万元。原、被告双方还口头约定,购房款分两期支付,被告先支付首期房价款12万元,原告收到款项后,双方再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之后,被告再支付原告剩余房款28万元。然而,原、被告与中介员罗某因房产过户手续问题产生纠纷。

  广宁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为了规避税款,在同一标的签订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用来办理房产过户的那份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用来办理房贷的那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只是把定金2万元和首期购房款10万元交付给中介员罗某,无证据证实原告有授权中介员罗某收取定金和房款的权限,按交易习惯,被告应该把定金和房款支付给原告。因此,被告支付定金及首期购房款给中介员罗某,罗某并没有把款项转交给原告,是被告的过错;原告没有依合同约定收到被告的定金及首期购房款,是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支付给中介员罗某的15万元,由被告与罗某另行解决。

  广宁法院判决,原告陈某某、杜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为规避税款、恶意串通签订的“阴合同”无效。同时,由于被告违约,亦解除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阳合同”。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肇庆一中介串通买房者签订“阴阳合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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