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女子超市抢购特价洗衣液滑倒 商场赔6万多
2015年底,罗定的黄女士本想着去到罗定某大型商场抢购特价洗衣液,没想到特价洗衣液没抢到,却因地上残留的洗衣液而滑倒导致骨折,造成身体十级伤残。黄女士认为,该商场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将商场诉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
案情回顾:商场内摔倒致残
2015年10月,黄女士与丈夫到罗定某大型商场购物,在路过洗衣液商品区时,商场导购员告诉黄女士想买的特价洗衣液已下架。在黄女士经过之前,导购员在进行洗衣液补货,发现洗衣液有破包现象,遂对整箱洗衣液进行转移,并通知清洁人员进行清理。因地上还有部分残留的洗衣液,地面较滑导致黄女士不慎摔倒,手肘部位疼痛不能动弹。商场客服经理见状马上拨打120急救中心,将黄女士送到罗定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此次摔伤导致黄女士左桡骨小头骨折、左肘关节脱位,经保守治疗后左肘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黄女士与该商场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由于被告投保的公共责任险的承保人不同意被告的索赔请求,故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黄女士遂将该商场诉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黄女士认为,作为大型商场,有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的义务,但该商场明知地面有大量洗衣液残留的情况下,没有在该路段或地面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其义务,致使顾客滑倒在地,并造成伤残。
争议:商场是否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的代理人认为,黄女士在购物时穿的鞋是凉鞋,且据黄女士称,当时地上的核桃壳是她手上掉落的,说明其购物时还在吃东西,种种迹象表明黄女士摔倒是因为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商场,有清洁人员不停巡回清洁,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鉴于为顾客着想的理念,无论顾客如何受伤,商场都是主动送院治疗和垫付医药费,积极为伤者减轻负担,进行保险索赔,但并不能代表商场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或者存在侵权行为。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在该商场处购物时摔倒受伤致损,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对其购物区域内残留于地板上的洗衣液液体未予及时处理,并且没有在该待清理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等安全措施,故该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黄女士摔倒受伤致损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该商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场购物的过程中,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是其摔倒受伤致损的次要原因。综合比较双方各自的过错及原因力,法院确认黄女士自负30%责任,商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减去此前支付的九千余元,依法判令该商场赔偿黄女士约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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