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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8名肉贩低价售病死猪肉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15 20:49:00 | 来源:未知
记者昨日从江城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4日,该院对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记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黄某平等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

  记者昨日从江城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4日,该院对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记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黄某平等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记、陈某洪、林某等人,或从阳春市岗美镇、阳东县塘坪镇的养殖场及阳东县红丰镇的农户处购进病、死猪,或将自己经营的猪场内的病、死猪,雇人用小货车运送至市区、江城区屠宰点屠宰。随后,在被告人黄某平、梁某华等人(分别为梁某记、陈某洪的妻子)的帮助下,采取市场摆摊销售、电话预约送货上门等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每天将其生产的瘦肉、肥肉、排骨等出售给市民、大排档主以及宋某嫦、冯某变、黄某等人,从中牟取暴利。

  被告人宋某嫦在经营某冷冻腊味批发部期间,通过使用电话提前预定订货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洪、梁某记处订购病死猪排骨、大骨,并销售给快餐店和散客。被告人冯某变、黄某分别从被告人陈某洪、林某、梁某记处购买病死猪舌、猪肝、猪大骨和瘦肉等,在其经营的档口销售给散客。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记、陈某洪、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被告人梁某记的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平、宋某嫦、梁某华、冯某变、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50000元;被告人陈某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黄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宋某嫦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梁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冯某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原标题:江城8名肉贩低价售病死猪肉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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