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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族老调解”制度化 农情乡解效果佳

发布时间:2014-06-30 13:50:57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在广西南宁市郊的乡村里,族老是当地群众对同族长辈或村中德高望重的长者们的尊称。族老们精通当地语言、了解地方历史、熟悉本土风俗习惯,在村中颇有威望。近年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五塘法庭把族老这一本土司法资源通过人民调解的路径引入多元化纠

  在广西南宁市郊的乡村里,“族老”是当地群众对同族长辈或村中德高望重的长者们的尊称。“族老”们精通当地语言、了解地方历史、熟悉本土风俗习惯,在村中颇有威望。近年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五塘法庭把“族老”这一本土司法资源通过人民调解的路径引入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之中,将风俗习惯、道德情面与法律有机结合,提高了村镇群众的纠纷自治能力和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仅2013年,五塘法庭族老参与纠纷化解的案件就达19件,其中14件案件纠纷顺利化解,剩余5件案件也得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纠纷化解。2014年,五塘法庭更以田林经验为榜样,以机制化、常态化、系统化为目标完善和拓展族老调解,力求探索出一项适合本地乡镇特点的诉非衔接制度。

  立足群众需求 调动民间资源

  五塘法庭的辖区位于南宁市东北郊,地形复杂,村落纵横,当地群众有自己的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诉讼当事人的分布越来越广,边远村镇更需要干警们送法下乡。但由于语言和地理障碍,当地群众与法官沟通难、见面难,法庭干警们每次下乡办案,总要想法设法找人翻译、带路,颇费周折;而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干警们也发现这些村镇中的退休村支书、退休村干部和同族长辈在群众中仍然享有很高的威望,不少人被当地群众尊称为“族老”,群众喜欢找他们咨询、诉苦、主持公道,有他们参与的调解案件,往往事半功倍。为此,从2011年开始,五塘法庭在总结前期村镇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探索一条吸纳村镇族老协助审判的纠纷解决机制,“族老调解”的纠纷化解机制应运而生。

  族老们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包括:一是当好向导,助力诉讼事半功倍。族老不仅在带路找人方面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且在帮助法官了解案情及当地风俗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董某诉腾某民间借贷一案中,董某仅凭一张借条将腾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30多万元债务。而被告腾某却遍寻不着。经族老在乡邻中了解才知道,原来涉案债务系赌债,被告因惧怕原告故不敢现身。最终,案件在族老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案件以原告自动撤诉告终。二是敲好边鼓,以情入理化解纠纷。诉讼程序的刚性在某种意义上往往难以弥合破坏的社会关系,而“族老调解”从情理出发,以情入理往往可以更好的弥合社会关系。李某与李某某相邻权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两家矛盾纠纷由来已久,即使严格按照法律判决,双方的矛盾也难以真正化解。当事人同村族老应法官之邀参与调解。其间,办案法官释法析理,而族老则以情入理,从当事双方上辈的渊源讲起。调解全程情、理、法交融,最终促成了调解并自动履行完毕。三是发挥权威,压制各方过激言行。族老的威信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在乡土社会中往往能够更好的约束各方言行,避免过激言行造成“二次伤害”。黄某生前的一份遗赠协议使得受遗赠人与黄某亲生子女两方大打出手,该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的矛盾更是进一步激化。办案法官特地邀请了双方村中的族老旁听庭审并参加调解。在两村族老的约束下,当事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有所缓解,虽然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但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不再有过激行为。

  完善法庭设施建设 营造诉非对接氛围

  随着“族老调解”制度的发展,“族老”的分布逐渐扩大到辖区各乡镇村,法庭不时会邀请临近的族老们亲临法庭旁听或调解。为了给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兴宁区法院充分尊重族老们参与纠纷解决的主体地位,围绕“族老调解”机制完善法庭设施,为诉非对接提供物质保障。一方面,该院在五塘法庭设置“族老调解”专用法庭,法庭内张贴族老分布图,并在法官席和当事人席之间专设“族老调解席”,便于族老走出乡村、进入法庭旁听庭审、协助调解。同时,该院还将五塘法庭露台的开放空间布置为“圆桌谈心”点,营造绿树环绕下交谈的轻松氛围,让法官、族老、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围坐在树荫下的圆桌旁轻松交谈,化干戈为玉帛。另一方面,该院还适时为参与调解的族老提供工作餐,确保族老参与调解协助工作的积极性。

  政府参与联动  “族老调解”制度化

  为了将“族老调解”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兴宁区法院先后与辖区乡镇政府签订了互动、联动协议,将“族老调解”机制纳入联动司法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在当地政府协助下的族老选任程序、以及将“族老调解”接入人民调解程序加以规范的管理路径。一方面,通过政府推荐、法院把关两道关卡甄选“族老”,将各村有威望、有担当的长者列入“族老”名册,族老队伍不断扩大。目前,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共吸纳了30名族老,来源覆盖辖区内超过40%的村镇社区,其中退休村支书、村委书记9人,其他村族长辈21人,族老人数与五塘法官的人数比达10:1。

  经过将近四年的探索,“族老调解”机制在兴宁区法院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偶然适用到常态运行的转变,这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上级法院的指导、族老们的付出和干警们的努力。五塘法庭将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联动,完善以本土资源为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诉非衔接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保障辖区的和谐稳定。

(原标题:兴宁:“族老调解”制度化 农情乡解效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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