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和中介签“独家委托”合同反悔被索赔15万
市消委会点评房产中介、证券业合同格式条款问题
文/广州日报记者肖陆军
想快点卖掉房,中介建议签订“独家委托”合同,以便重点推介你的房,这样的“独家委托”到底要不要签呢?昨日,深圳市消委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点评证券行业、房地产中介行业合同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市消委会将持续亮剑,以合同格式条款为突破点解决证券、房产中介行业性问题,筑牢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墙”。
案例:“独家委托”合同含霸王条款
今年7月30日,深圳市民陈女士(化名)与一家中介签订了《房产速销委托合同》,俗称“独家委托”合同。签约前,中介业务员并未就《委托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任何的提示和说明,所以陈女士并未留意《委托合同》中限制投诉人缔约自由、承担不公平违约责任等众多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人本人无权出售该房产,只能通过被投诉方出售,否则即为违约;在委托期限内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即为违约,投诉人应承担总房款3%的违约金等内容。
次日,陈女士向中介提出解除《委托合同》,遭到反对,中介要求其继续履行《委托合同》,否则需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责任。陈女士向消委会投诉,请求解除合同。
消委会:“独家委托”合同应显著标识
深圳市消委会人士分析称,“独家委托”合同中存在如下问题:一、合同名称中并未明确体现“独家委托”字样,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普通委托合同;二、含有“独家委托”内容的条款严重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而中介公司并未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显著标识和说明。
市消委会针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委托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以下三点意见:(一)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委托合同旨在进行“独家委托”,须将“独家委托”字样写入合同名称中;(二)合同中涉及“独家委托”的条款和因“独家委托”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要以显著方式标识,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予以解释说明,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三)涉及此类合同问题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自觉进行对照整改。9家证券公司整改
开户合同九大条款
今年年初,市消委会组织开展了深圳市证券开户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评议工作,共收集了9家在深营业的证券公司开户协议文本。市消委会对其中未依法公开展示格式合同文本、要求消费者承诺遵守其无从知晓内容的“规定”等9项条款进行了法律分析后向各证券公司发出整改的劝谕函。截至发稿之日,同意修改涉评条款的部分证券公司已整改完毕,并启用新版本的合同。市消委会将持续跟进各证券公司的整改情况,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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