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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出台规定 刑事案被告人庭审禁穿囚服

发布时间:2014-12-05 07:50:01 | 来源:未知
昨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深圳市中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在市委政法委的支持下,该院与市公安局共同会签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宣告刑事案件被告人与上诉人均需穿便装出庭受审。 禁穿带有监管机构标识服装受审

  昨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深圳市中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在市委政法委的支持下,该院与市公安局共同会签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宣告刑事案件被告人与上诉人均需穿便装出庭受审。

  禁穿带有监管机构标识服装受审

  昨日上午,在深圳市中院审理的一桩走私木材案中,三名被告人有两名系取保候审,自行到庭参加庭审,另一人则是在押人员,羁押在看守所内。

  通常,取保候审的人员因为保持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均会穿便装前往法庭。而羁押在看守所内的嫌疑人,则只能身穿带有监管场所标识编号的囚服或者马甲识别服出庭受审。

  然而昨天,这名在押人员到庭时,身穿的却是便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出台规定,一方面禁止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带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上诉人出庭受审的服装也提出要求,服装要整洁、得体,不得身穿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被告人既可以选择自己的服装,也可由家属、辩护人提供服装。如果没有合适的服装,由看守所提供便装。

  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任继光表示,目前监管场所已经备好了新服装提供给出庭受审的在押人员。他认为,服装的变动实际上反映出看守所执法理念的转变,从服务刑事办案转为服务刑事诉讼。

  新措施强化人权保障的理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毅敏指出,新的措施去除了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的差别化、标签化,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人权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强化现代司法理念,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理念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就是无罪推定。以往让嫌疑人穿着囚服马甲出庭,实际上是有罪推定,把嫌疑人当成了犯罪分子。早前公安部曾指出嫌疑人出庭的时候有权选择便服,此番深圳市中院与深圳市公安局充分衔接,实现嫌疑人穿便服出庭受审,是一次很好的进步。

  南都记者查阅公开报道发现,早于2006年厦门市中级法院也推行过该项措施。不过,近年来这一改革悄然停止,嫌疑人又重新穿上带着监管场所标识字样的统一服装出现在审判庭。记者昨晚致电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多个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均表示并不知道这一改革终止的原因。

(原标题:深圳中院出台规定 刑事案被告人庭审禁穿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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