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自办仓储公司 收费扣留旅客超重物品(2)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委的明确回复,深圳市润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等企业按照市场交易原则为进出口企业和过境旅客提供货物行李仓储保管服务收取的费 用,不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收费,不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的范围之内。
同样一个部门,对同一件事,三个月内作出不同的解释,到底以哪个为准?市场监管局罗湖分局价格检查科负责人陈龙说,他们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群众的投诉:
目前,我们作为一个基层的执法办案部门,感觉这个案件非常复杂,阻力也大,压力也大,我们很希望更高层次,甚至是国家有关部委介入,再次明确一下,深圳海关因执法查验而产生的这个行李物品保管费是否合法合规,还能不能继续收取。
规定模棱两可,但这笔费用现在依然在收取。那么,深圳海关查验货物时,为何交给这个润海物流仓储公司来办理相关仓储业务,该公司与深圳海关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海关总署办公厅的一份公文中有这样的表述:深圳市润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是深圳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投资成立的。而润海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则显示,其住所就在罗湖区海关仓库楼,法定代表人则是海关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
对此,深圳市民冯女士有自己的看法:
你在查验我东西的时候是海关执法,给我仓储单时,是不是又是仓储人员呢?感觉海关为了收取仓管费为目的。利用国家给你的行政强制力,把我的东西放到你的仓储公司去,然后你自己办了公司,来收钱。
对于这样的观点,罗湖海关方面表示,虽然是海关把旅客物品交给润海公司,旅客与润海公司也没有签订合同,但基于现实执法的需要,这样的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罗湖海关副关长胡君:
很多旅客不理解,以为我交了保管费就能带进来,不是这个概念。因为是退运物品,严格来讲,这一部分东西还是要在海关的监管下退运出境,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如果他自行选择其他的仓储公司,就可能带进来或者跑掉了,这就达不到监管的目的,所以就要有符合资格的仓管公司来做这项工作。我们是三方在一起,因为旅客要把证件交上,仓储公司也要对存储的物品进行清点,当着旅客的面交给仓储公司,这就是一个民事行为,物品打包后再把保管单交给他。
至于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在企业中兼职的情况,深圳海关办公室新闻办负责人武红波坦承,确有此事,目前已经整改:
对于此前润海公司法人代表由公职人员兼任的问题,深圳海关已经严格按照中央和上级部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和任职的要求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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