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送“货”赚跑腿费 不想100元换来9个月徒刑
发布时间:2019-03-25 17:22:37 | 来源:读特
一男子为贩毒者和毒品买家充当跑腿者,在中间获利100元。然而这100元利益却让他触犯了法律,该男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九个月。 2018年2月5日17时许,张某仲通过手机与某涛(另案处理)联系,要求以每克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3克毒品,并约好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
一男子为贩毒者和毒品“买家”充当“跑腿者”,在中间获利100元。然而这100元利益却让他触犯了法律,该男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九个月。
2018年2月5日17时许,张某仲通过手机与“某涛”(另案处理)联系,要求以每克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3克毒品,并约好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某酒店门口交易。“某涛”要求张某仲支付人民币1300元,其中100元作为送毒品到蛇口的路费。当日21时许,“某涛”安排被告人黄某安带着毒品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某酒店门口,张某仲将人民币1300元交给黄某安,黄某安将一包用纸巾包着的毒品交给张某仲。民警在黄某安上衣左侧口袋缴获毒资1300元,在其裤子右口袋缴获疑似毒品一小包,经称量重为0.9克;在张某仲身上缴获疑似毒品三小包,经称量重共计2.7克。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安做出刑事判决:黄某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毒资人民币13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6克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办案法官表示,被告人黄某安虽系“跑腿”送毒,只为赚取100元路费,未参与沟通交易,但协助了“某涛”犯罪,存在贩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其认罪态度好、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男子送“货”赚跑腿费 不想100元换来9个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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