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男子改装5把射钉枪涉制造枪支获刑10年半
韶关市曲江区居民阳某华在半年的时间里,改装了5把射钉枪,被曲江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阳某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日前,韶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底至2015年5月期间,阳某华分别购买射钉枪、定制钢管等材料,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其前妻经营的某门店分两次共改装了5把以火药为驱动力的枪支。
2015年10月23日凌晨,阳某华吸毒后持 枪前往其前妻家中,称被人追杀让其前妻报警。民警出警后,当场查获阳某华持有的枪形物品2把、子弹形物品6发、钢珠6颗、水果刀1把、白色晶状物1包。同 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阳某华前妻经营的门店搜查到枪形物品3把、疑似手枪1把、子弹形物品159发、钢珠156颗、磨光机1把。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 中心鉴定,查获扣押的5把枪形物品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65发子弹形物品均具备弹药性能。
韶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阳某华非法制造以火 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五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阳某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 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法作出终审裁定。
法官释法:我国法律对枪支的管控极为严格,根 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基础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就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而达到标 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射钉枪本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种家装工具,没有改造的射钉枪不属于国家枪支管理法 规定的枪支,如果主观上有改造枪支的故意,而对它进行有效改造,就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不管是为了什么目的,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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