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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女驴友登山坠崖亡 组织者被告收钱没买保险

发布时间:2016-07-20 08:36:28 | 来源:未知
2013年11月,本报独家报道了韶关一名女驴友在攀登粤北老婆头山时坠崖身亡事故。2014年9月23日,韶关市曲江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韶关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第一案,即驴友袁某登山坠崖死亡案。该案在户外运动界引起了强烈关注,一审开庭时吸引了来自广东、湖

  2013年11月,本报独家报道了韶关一名女驴友在攀登粤北“老婆头”山时坠崖身亡事故。2014年9月23日,韶关市曲江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韶关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第一案”,即“驴友”袁某登山坠崖死亡案。该案在户外运动界引起了强烈关注,一审开庭时吸引了来自广东、湖南的大量户外运动爱好者前往旁听。

  记者昨日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活动组织者和领队分别承担10%和5%的赔偿责任,即被告韶关市某户外俱乐部赔偿65046元及被告魏某赔偿32523元给原告。随着案件的审理,事故过程中越来越多鲜为人知的细节与教训也浮现出来,可为目前粤北地区火热的户外运动提供有益的借鉴。

  原告:组织者收了钱却没买保险

  据原告华某等6人诉称,2013年11月13日,被告以某俱乐部的名义在韶关家园网的户外版块中发帖召集户外体育爱好者,约定于同月17日攀爬韶关市乳源县一六镇“老婆头”。市民袁某由魏某邀约,于当月17日参加了此次登山活动,并向活动组织方交纳了50元车费及6元保险费。当日下午15时许,袁某在“老婆头”登顶下撤时不幸坠崖身亡。

  原告认为,此次事故中,被告存在3点主要过错:一是被告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向包括袁某在内的全体参与人员收取了活动意外保险费,但实际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

  二是被告在组织此次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预防悲剧的发生,即被告在明知老婆头登顶路线情况及危险性的前提下,在登顶及下撤过程中,未设置绳索保护措施,且领队未带头下撤而由袁某第一个下撤,以致袁某失足时无任何保护设备,直接坠至山崖,无法进行及时的应急救援。

  三是被告某俱乐部打着“AA制”的旗号,组织从事商业营利性活动,意在逃避责任、赚取非法所得。因此,被告应对袁某坠崖身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责任赔偿袁某意外伤害保险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救援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09065.02元。

  被告:自助户外运动风险自担

  被告某俱乐部、钟某、魏某等7人辩称:此次活动属于自发组织的自助户外运动(即AA制),属于费用自担、风险自担的户外运动。加入者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属于同行驴友。

  其次,活动的组织者从主、客观方面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拟定的50元车费是由驴友付给当时开车的驴友作为油费,如果不搭乘驴友的车,是不需要支付的。

  再次,被告已经尽了风险提示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魏某在登顶后第一个下山,而袁某是紧跟在领队身后。当魏某在一块4平方米的平台上停顿查看路线时,袁某也到达该平台。随后,魏某准备从平台的一边下山,但是袁某却从平台另一边下山,魏某立即对她说“不要从那里下,危险”。袁某就说她是从那里上来的,话未说完袁某就坠下山崖。

  魏某见此情形,当时也顾不了自身的安全,也向袁某坠落地点滑下去。当魏某到达袁某身边时,立即将其固定在树枝上,并且一边呼喊一边按其人中。约半小时后,邓某(医生)也赶到袁某身边,邓某查看后发现袁某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其他驴友已在第一时间报警,但是由于山势及救援人员的技术条件所限,直到晚上才赶到案发地点,并不是被告所能控制。

  被告认为,本案中被告吴某、林某、陈某、谢某、唐某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他们仅参与了户外俱乐部的筹建,并未参与本次登山活动,与本案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谁是组织者?被告是否有错?

  法庭:民事行为人要对自己安全负责

  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参与人员需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参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次登山活动的组织者是谁?被告在此次活动中有无过错?

  法庭认为,被告魏某是俱乐部的会员及领队,2013年11月17日的登老婆头山的网帖内容多次注明俱乐部字眼,并在网帖内容后面附上图片,并注明了某某户外的字眼。事发后,某俱乐部全程参与了救援过程,并自行负担了相关救援费用。而且在袁某出事后,乳源公安局一六派出所干警在第一时间向魏某进行询问时,其均表示是某俱乐部组织的登山活动,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涉案登山活动是由某俱乐部组织的活动。

  死者袁某与其他参与登山活动的驴友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各参与人均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袁某之前也参加过户外登山活动,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的风险应当是明知的,其自愿参加活动,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关于众被告在此次活动中有无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该俱乐部是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组织本次活动中采用AA制,并未从中获利,本不应承担责任。但因其在组织活动时,对活动风险未尽告知义务,发帖时未注明危险等级,仅注明难度指数两颗星,强度指数三颗星。经登山协会评估危险等级应为专业四级,故与事实不符,未尽安全提示义务。

  其次,老婆头海拔1900米,而发帖为1241米,相差近660米,容易造成参与活动驴友对危险程度的误解。第三,俱乐部发帖时在必备物品一栏并未注明需要配备绳索,亦未注明在登顶及下撤时,需要绳索保护等内容。俱乐部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条款规定,袁某对自身跌落悬崖致死,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俱乐部应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某俱乐部未为袁某购买保险,具有一定的过错,因俱乐部组织的活动采用AA制,在发帖时已注明参与者应购买保险,费用自担,故某俱乐部并没有购买保险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魏某作为领队,在袁某下撤时,并未提示袁某进行绳索保护,而造成悲剧的发生。因此魏某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但考虑到魏某在事发后不顾个人安危实施救援,因此,魏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5%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俱乐部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二审判决已生效,俱乐部及魏某自愿履行赔偿义务,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并与死者袁某家属达成了履行和解协议。

(原标题:韶关女驴友登山坠崖亡 组织者被告收钱没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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