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男子出狱后偷外婆养老钱 获刑1年11个月
发布时间:2016-05-06 07:36:28 | 来源:未知
韶关市仁化县1984年出生的男子张明(化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刑满释放后仍恶性难改,多次入室盗窃邻里亲戚的钱财,甚至连外婆的养老钱都被他盯上。日前被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被告人张明
韶关市仁化县1984年出生的男子张明(化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刑满释放后仍恶性难改,多次入室盗窃邻里亲戚的钱财,甚至连外婆的养老钱都被他盯上。日前被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被告人张明在法庭上供述,他一共实施盗窃作案6次,共盗得现金3650元,其中2015年9月某天上午9时,他前往仁化县黄坑镇的外婆家时发现外婆家房门已上锁,便从后窗爬入室内,用外婆房内床边的锁匙打开一个木箱,将用一件衣服包住的700元现金盗走。
在此前的2013年7月6日中午,他曾爬墙进入同村村民张某家中,用放在厨房的钥匙将客厅门打开,从客厅衣柜内找到1000元现金,得手后便逃离了现场;2015年8月至9月,他分别爬墙进入附近居民朱某、王某租住的平房内,分别盗得现金50元和1900元;另外他还分别试图在表哥张某及同村村民朱某家中行窃,在朱某家中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仁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张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其多次入户盗窃,在量刑时亦应予以考虑。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从轻处罚;且其中有两次盗窃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退还被害人张某被盗的1000元,亦可从轻处罚。据此,仁化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原标题:韶关男子出狱后偷外婆养老钱 获刑1年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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